市民防办关于民防工程改建审批事项取消的告示2005年07月05日
1、原根据《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设定的“民防工程改建审批”,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停止实施。市和各区、县民防办自2005年7月1日起不再受理“民防工程改建审批”申请。
2、“民防工程改建审批”事项停止实施后,民防工程的改建管理由原来的“民防工程改建审批”和“民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两项审批环节调整为“民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一项审批环节。改建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仍由市民防办具体实施;
3、为了保证民防工程的使用,单位和个人确需对民防工程进行主体结构改建和开孔、改变平面布局、增设或改建出入口、改动防护设施和内部设备等作业的,应当按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市民防办审查。
4、民防工程的改建必须按市民防办审查通过的图纸施工,并接受民防工程质监站的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后向市或者区、县民防办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和改建档案移交等手续。
5、民防工程的改建不得降低民防工程原有的防护能力,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民防工程的主体结构。违反规定擅自改变民防工程主体结构、拆除民防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民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当事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