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关于建立阳光评标制度的通知
沪建市管〔2007〕98号
各区县招投标办、委托管理单位:
为在本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进一步保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更好地行使对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的监管,确保建设工程评标质量,提高透明度,根据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7]1号)提出的建立公开透明的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制度的要求和精神,结合本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的特点,制定阳光评标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一、阳光评标制度,适用于公开招标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和公共建筑项目。
二、市、各区县招投标办和委托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应设立独立的、配有电子监控系统的评标室、监控室。
评标室应设有录音录像设备;监控室应设有可实时显示评标室内情况的接收、视听系统。
评标室、监控室在使用中,应禁止闲杂人员进入。
三、各单位对适用阳光评标制度的项目,除对评标全过程实施监控外,还应负责评标会音像资料的制作。音像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定标后三个月以上。
四、适用阳光评标制度的项目,应在公示中标结果的同时,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www.ciac.sh.cn)公布该项目评委名单。
五、各单位对适用阳光评标制度的项目,应在评标会前将阳光评标制度的有关内容,包括以上主要事项告知评委。
六、各单位在评标室内应设立告示。主要内容为:适用阳光评标制度的项目,其评标全过程将被监控并录音录像;在公示中标结果的同时,也将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www.ciac.sh.cn)公布该项目评委名单。
七、各单位应对阳光评标制度在强化监管措施方面的意义和重要性予以充分认识,对其内涵和要点应全面掌握,在具体实施中应严格执行,同时应注意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八、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对阳光评标制度在全市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并把各单位阳光评标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作为业务考核指标之一。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二OO七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