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房地产行业教育中心关于2007年上海市物业管理小区经理岗位培训通知(第二期)
根据《关于开展本市物业管理小区经理(负责人)岗位培训的通知》(沪房地资科[2003]250号)有关精神和今年有关物业管理工作要求,受市房地资源管理局委托,对上海市物业管理小区经理进行岗位培训。现将具体培训事宜通知如下:
一、授权培训机构:上海市房地产行业教育中心培训科
二、培训对象和条件:
1.已获得建设部《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或获得《上海物业管理人员岗位水平证书》的人员。
2.提供物业管理企业出具的“担任物业管理小区经理(主任)职务证明”一份。
3.学历要求:
40周岁以上人员需提供本人高中学历或相当高中管理水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0周岁以下人员需提供本人大专或大专以上学历(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及2寸报名照二张
三、培训内容
考试课程:物业管理相关法规、文件
考查课程:维修资金计算机操作系统
四、考试时间:2007年11月3日(周六)
五、报名时间和地点:
报名时间:即日起至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00―3:30
六、报名地点:①武宁路200弄永定新村121号教学楼301室
联系电话52905089
②建国东路518号2号楼309室联系电话530***085
七、收费标准:
考试报名费:
80元/人(报名费10元/人、考务费30元、教材费40元)
培训费: 120元/人
上海市房地产行业教育中心
二七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