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委关于组织参加第七届中国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上海展团的通知
沪科(2005)第148号
各有关单位:
经***批准,由商务部、科技部、信产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人事部、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的“第七届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以下简称“高交会”)定于2005年10月12日至17日在深圳市举行。经过六年的培育,“高交会”已成为我国最具影响力和实效性的品牌展会之一,展览总面积已达到13.55万平方米。上海展团在历届“高交会”中均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上届展会,上海展团首次携区县科技园区团组参展,充分展现了上海科技集群的整体实力,得到了国家领导、新闻媒体和国内外市场各界的高度关注。
为了积极推动高新技术成果交易,扩大高新技术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促进上海与各地区间的科技交流和合作,上海市科委将牵头组织参加本届“高交会”国内省市成果交易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展内容与要求
主办单位将对参展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和筛选,要求入选项目必须具有创新性、先进性、代表性和可看性,能充分体现上海的科研水平。
1、具有产业化和市场前景的新产品、新技术;
2、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3、专业型科研基地(中心)和特色科技园区。
二、时间和地点:
时间:2005年10月12日至17日
地点:深圳会展中心
三、组织形式:
主办:上海市科委
承办:上海科技会展有限公司
协办: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
四、参展方式:
整个展区采用特装布展,承办单位将在市科委的领导下,对展区进行统一设计和规划。各参展单位在自身展览区域内,按要求以实物、模型、展板和多媒体演示等手段进行展示。展位安排以承办单位的最终确认为准。
为了充分展示上海科技型参展单位的创新成果、促进成果交易,市科委将统一解决展区的特装费和展品运输费,并对参展场地费用给予部分补贴。
特此通知。
***:1、第七届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上海展团参展具体事项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五年六月八日
***1:
第七届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上海展团参展具体事项
一、参展费用:
1、展位费700/M2(光地),实际收取参展商300/
M2(6
M2起),不足部分由主办单位统一补贴。
2、统一制作展板,按照150元/块(不少于0.6m×0.9m,具体尺寸另定)收取设计制作费;参展单位也可自行准备符合统一要求的展板。
3、参展单位的特殊要求,费用另行商议。
二、会务费:
统一安排参展人员九天(10月9日至17日,18日中午12:00前退房)的住宿、市内交通等,每位参展人员收取会务费3000元。
三、时间安排:
2005年7月30日前,寄回《参展申请表》;
2005年8月15日前,上报项目信息、会刊资料、展板制作内容和参展人员信息(包括照片、往返日程安排及机/车票预定要求等);
2005年8月30日前,参展单位将有关费用汇达上海科技会展有限公司;
2005年9月26日,展品集中托运;
2005年10月8日至10日,进场布展;
2005年10月12日至17日,展出期;
2005年10月17日至18日,撤展,办理托运。
四、有关参展的其他具体事项,今后由上海科技会展有限公司另行通知。“高交会”的详情也可通过网站http://www.chtf.com查询了解。
五、联系方法:
上海科技会展有限公司
地址:江宁路212号凯迪克大厦25楼B1座
邮编:200041
联系人:李淑珍、朱F
电话:52895151-137、125
传真:52895263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
地址:北京东路668号上海科技京城A座401室
邮编:200001
联系人:王朝元
电话:53080900-532、53080521
传真:530883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