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实施建设工程地理信息采集工作通知
沪建建管(2005)第095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本市建筑建材业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推进本市“数字工地”和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信息系统建设,自2005年9月1日起,在全市建设工程管理环节中实施项目地理信息采集工作,现将采集范围、环节和方法通知如下:
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需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的建设工程,均实施地理信息采集工作。
二、建设工程报建限额(总投资额100万元)以上建设工程
1、建设单位报建时除按有关规定提交材料外,还需确认管理部门在电子地图上标明工程项目的建设位置。
2、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单位)在办理工程施工承发包登记时,按有关规定提交书面材料,其中总平面图应同时报送符合要求的电子图形文件(有关技术要求见***)。
三、建设工程报建限额(总投资额100万元)以下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在进行安全质量监督报监时,除按有关规定提交材料外,还需确认管理部门在电子地图上标明工程项目的建设位置。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二○○五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