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征信管理办公室关于受理征信机构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上海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受理征信机构备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1:30,14:00-17:00。
二、受理地点:巨鹿路915号巨鹿大厦2008室。
三、需提交的备案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章);
3.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加盖公章);
4.《上海市征信机构备案登记表》;
5.经营管理规则:包括人事管理、征信产品制作、数据库管理与维护、信息处理程序、信息安全防范、异议处理等方面内容。
四、备案期限:凡2005年9月1日前在本市注册成立的征信机构在本市以外注册成立的征信机构的在沪办事机构,应于2005年9月30日前办理备案;2005年9月1日后在本市注册成立的征信机构和在本市以外注册成立的征信机构的在沪办事机构,应当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逾期不备案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上海市征信机构备案登记表
上海市征信管理办公室
二○○五年八月八日
联系人:盛思梅 刘洋
联系电话:61122403
61122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