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总工会关于开展劳动防护用品专项检查的通知
沪安监管发科〔2005〕104号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察)局,各区县局(产业)工会,各局,各控股公司、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进一步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确保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安监总规划字〔2005〕***号)的要求,即日起对本市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劳防用品配置方面: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照国家、行业或地方配备标准为从业人员配发劳动防护用品,所配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性能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二)教育指导方面: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规定教育、监督从业人员正确佩带、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三)管理制度方面: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建立了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经费管理制度及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
(四)采购途径方面:从检查生产经营单位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入手,了解、掌握不符合安全防护性能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流入渠道,配合质监、工商部门从源头上防止和杜绝不符合安全防护性能的劳动防护用品进入使用领域。
二、重点检查行业
化工企业、建筑施工、金属冶炼、船舶修造、电力和装卸等高危行业和较大危险行业及制造加工企业。
三、重点检查范围
安全帽、安全带、防护面具、防尘口罩、防毒面具、特种工作服、安全鞋(靴)、安全网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四、具体要求
(一)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县局(产业)工会要从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平安上海”,贯彻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以对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极端负责的态度,加强领导,制定方案,组织落实好此次专项检查活动。
(二)检查要注重实效。各行业主管部门、控股公司、集团总公司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检查的重点企业、重点部位和重点岗位,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摸清情况,找准问题。要在各下属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组织互查和抽查,从而进一步提高“遵章守法,关爱生命”的安全意识。要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普及劳动防护知识,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职工自我保护意识。
(三)对检查中发现有下列行为的要依法进行查处:
1.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
2.不按有关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
3.配发不符合安全防护性能的劳动防护用品;
4.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
5.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并因此给从业人员带来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
6.其它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四)被查出问题的单位,要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依法严肃处理。通过此次专项检查,加强源头管理,从使用环节上防止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进入企业;纠正用人单位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并***整改落实情况。
(五)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总工会将对本市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抽检,并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六)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县局(产业)工会对此次专项检查活动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信息,本次活动的总结,请于11月10日前分别书面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总工会。
联系人:市安监局发展与科技处裘春华电话:23115282
传真:23115342
邮箱:shxb@shsafety.gov.cn
市总工会经济工作部邬明亮电话:63230912
传真:63295035 邮箱:jjgzb@shzgh.org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总工会
二OO五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