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司法局关于2013年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质量检查情况通报2013年12月16日
各区县司法局:
2013年第三季度,市医调办在全市范围内组织了一次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质量检查活动。根据活动安排,各区县在自查阶段对2012年10月至2013年6月所受理医患纠纷的调解卷宗立卷归档、调解文书制作等情况进行了检查,对检查所发现的情况认真进行了整改。在抽查阶段,市医调办从各区县医调委已办结的医患纠纷中抽取了381件进行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存在的问题
(一)工作流程不规范
1.纠纷登记不规范。有83件纠纷受理日期与调解协议签署日期相同,未能反应纠纷调解的真实过程。主要原因为:当事人未提交书面申请或一方当事人未明示调解意愿,而后医患双方于签订调解协议时一并补写调解申请书,医调委以协议签订日补办受理登记。
2.受理后告知不及时。有22件纠纷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受理情况通知当事人。主要原因为:(1)收到申请后,拖延办理,未及时进行审核;(2)征询另一方当事人意见所需时间较长,导致超出规定时间发出受理通知书。
3.未按规定进行专家咨询。有92件患者死亡的医患纠纷未按规定进行专家咨询,占所抽查患者死亡纠纷的57.5%。主要原因有:(1)缺乏对专家咨询有利于提高工作专业化水平的认识;(2)地域偏远,专家不愿前往;(3)纠纷责任归属明确、双方当事人并无争议。
4.未有效引导当事人进行司法确认。有23件协议金额超过20万元的医患纠纷未进行司法确认,调解案卷中亦无人民调解员引导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记录。原因有:(1)对司法确认重要性认识不足,未与同级人民法院建立快捷、便利的司法确认工作机制;(2)调解协议所附当事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材料存在瑕疵,不符合司法确认要求。
5.盲目追求纠纷受理量、调解成功率。(1)为提高医调委纠纷受理数,对医患双方已自行协商达成一致的纠纷,在未核实纠纷主要事实或审核协议内容情况下,以医调委名义制作调解协议书。(2)为提高调解成功率,纠纷受理后不作登记,待医患双方签订协议之时,再予登记在案。
(二)纠纷材料收集不规范
1.调解申请材料。个别区县的调解案卷中,缺少当事人调解申请书,或者未对当事人口头申请作书面记录;
2.当事人身份证明。有78件纠纷的调解案卷缺少患者身份证明、患者家属的亲属关系证明、医疗机构执业证书复印件、医疗机构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占所抽查纠纷数的21%;
3.授权委托材料。有63件纠纷的调解案卷缺少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占所抽查纠纷数的17%;
4.事实证明材料。有52件纠纷的调解案卷缺少医患关系证明或与纠纷重要事实相关的病历资料,占所抽查纠纷数的14%。
(三)调解文书制作不规范
1.纠纷登记表。有4个区县的调解案卷存在未制作纠纷受理登记表的情况。
2.纠纷受理通知书。有77件纠纷在受理后未向当事人制发受理通知书,仅以口头告知且无书面记录,占所抽查纠纷数的20%。
3.调解记录。有27件纠纷缺少调解记录,占所抽查医患纠纷的7%。这种情况在调解终止的纠纷中较为多见。有69件纠纷的调解记录未要求当事人逐页签字确认,占所抽查纠纷的18%。
4.专家咨询意见书。有29件纠纷的专家咨询意见书未按格式制作,占所抽查纠纷的8%。主要是专家咨询意见书缺漏项目、内容填写不规范或填写错误。
5.调解协议书。有4份为手写,有2份缺少纠纷概述、协议内容等要素,有19份无当事人签名或盖章、无医调委盖章或人民调解员签名。个别中心城区甚至将其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格式范本,简单填写部分栏目后,作为医调委调解协议归档。
二、下一步工作要求
各区县要认真对照本次检查所通报的情况,切实按照市司法局、市医调办有关规定,加强对医调委指导,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予以纠正,进一步提高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一)加强对医调委组织队伍建设指导
各区县应当严格依照《人民调解法》及司法部、本市有关规定,规范医调委的组织建设、规范使用医调委名称。要加强医调委人民调解员队伍专业化程度,优先选任具有医学或法律专业背景的人民调解员。要根据人民调解员不同经历和专业,有针对性的开展医学知识、法律常识、调解方法、调解员行为规范等方面的培训,使之不断加强规范意识、服务意识,丰富专业知识,提升调解能力。
(二)加强对医调委业务工作的指导
要进一步规范调解工作流程,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如实登记,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如不能及时受理应及时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对医患双方已作自行协商的纠纷,要严格审查协议内容,收集必要的证明材料,并尽量引导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纠纷材料的收集,对有关当事人身份、亲属关系、授权委托、纠纷重要事实的材料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收集齐全。要进一步规范调解文书制作,要使用规定的格式文本制作调解笔录(记录),采用手写方式的,字迹应当清晰端正;要严格按照《市医调办关于印发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协议文书格式的通知》的要求制作调解协议书。
(三)进一步加强专家咨询工作
对符合条件的的纠纷应当及时进行专家咨询,对专家咨询中的分析说明应当详细记录,严格按照市医调办的格式规范制作专家咨询意见书;人民调解员参考专家咨询意见提出调解建议的,应当向当事人作详尽解释和说明。
(四)加大引导当事人进行司法确认的力度
要主动告知当事人司法确认的法律性质和后果。要加强与区县人民法院的协调、联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主动协助当事人申请办理司法确认手续,为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提供便利。
特此通报。
上海市司法局
201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