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同意实施本市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批复2013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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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6月27日发表
沪府〔2013〕10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实施本市《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批复
市环保局、市质量技监局:
沪环保科〔2013〕475号文收悉。经研究,市政府同意《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767-2013)为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请自行印发并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此执行。
特此批复。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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