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本市道路清障施救牵引收费的补充通知
沪价费(2007)011号
各有关清障施救牵引服务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清障施救牵引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和清障施救牵引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确保上海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规定,现对本市道路清障施救牵引收费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清障施救牵引等服务收费基本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各服务单位可在不高于本市指导收费标准的范围内确定本企业的具体收费标准。
二、清障施救牵引服务单位应按照被施救车辆的车型计收清障施救服务费。道路清障施救基本服务项目最高收费标准详见***1。
三、凡实施清障施救牵引服务的作业车辆和收费场所,都应把开展服务的所有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统一公示。收费时应在税务部门统一规定的***上注明所提供服务项目、计费单位和收费金额的明细内容,注明的内容或提供的清单应与收费公示的内容一致。同时,要向当事人提供规范的《道路清障施救牵引服务作业单》(参考样式详见***2),并经当事人或委托人确认。
四、当事人或委托人对清障施救牵引服务收费有异议的,收费单位可以与当事人或其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或委托人可以向行业组织或行业主管部门要求调解处理。如对调解结果不满的,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通知自2007年11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物价局
二00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连接:
关于规范本市道路清障牵引收费的通知
沪价费(2004)041号
各有关牵引服务单位:
为了规范道路清障施救牵引服务收费行为,确保上海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规定,现对本市道路清障施救牵引收费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因故障抛锚或发生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车辆不能正常行驶而影响道路交通的,由具有合法经营许可资格的牵引服务单位将车辆拖移至不妨碍交通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可以按规定收取牵引费。
牵引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牵引服务单位可在不高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具体确定本企业的收费标准。
二、地面道路牵引最高收费标准为:
小客车每辆每次150元;大客车每辆每次400元;
小货车每辆每次200元;大货车每辆每次500元;
特大型车(10吨以上平板货车、集装箱车、水泥搅拌车、油罐车、吊车、挖土机、压路机等)每辆每次600元。
三、高架、中环、外环、高速、越江设施牵引最高收费标准为:
小客车每辆每次200元;大客车每辆每次500元;
小货车每辆每次250元;大货车每辆每次600元;
特大型车(10吨以上平板货车、集装箱车、水泥搅拌车、油罐车、吊车、挖土机、压路机等)每辆每次700元。
对因缺电、缺水、缺油造成故障抛锚车辆的牵引,可在上述收费标准基础上加收一倍。
四、对牵引时必须使用吊机、铲车、卷扬机及切割、扩张等特殊设备实施清障施救服务或必须发生人工装卸等费用的,可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据实结算。据实结算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体现快速、适用、有效和质价相符的原则。
五、凡施行清障施救牵引服务的车辆和收费场所,都应将开展服务的所有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公示。收费时应在税务部门统一规定的***上注明所提供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明细内容,也可向当事人提供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明细清单。注明的内容或提供的清单应与收费公示的内容一致。
六、对事故、故障抛锚车辆因牵引而发生的停车费,按市价格主管部门有关停车收费的规定执行。
七、上述收费标准自2004年9月1日起执行。原上海市物价局沪价费(1995)第50号文和上海市物价局沪价行(1996)第180号文制定的牵引费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上海市物价局
二○○四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