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委等关于做好2010年春季中小学教学用书征订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基〔2009〕69号
各区县教育局,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上海新华书店,各区县新华书店:
为确保2010年春季教学用书及时到位,请各单位根据市教委颁发的2010年春季上海市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认真做好2010年春季中小学教学用书的征订工作(各学段教学用书预订单附后)。教学用书发行工作委托上海新华书店负责。各学校要认真核实各年级学生人数,做到一次订准订足。各学校、各新华书店要指派专人负责征订发行工作,要认真总结以往征订发行工作的经验,不断改进工作,务必把这次预订工作抓紧做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附2010年春季上海市中小学教学用书预订单上所列的教学用书系根据本市中小学课程计划确定,除该预订单和市教委通过正式文件印发的其他预订单以外,其他单位和部门所发的各种书刊订单所列的书刊均属课外读物,任何学校和个人都不得要求或组织学生购买。从1999年秋季起,凡经上海市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准许在本市中小学使用的教材(含原上海市教材编审委员会对一期课改教材审查通过的教材),已在教材封底刊印“经上海市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准予试(验)用(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审定准予使用),准用号……(一期课改教材准用号为‘Ⅰ……’,二期课改教材准用号为‘Ⅱ……’)”字样,并列入每年春、秋两季市教委编发的上海市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对于未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或上海市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未刊有准用号的书本资料,任何学校不得作为教学用书,不得为学生代订代购。违者将按原国家教委《中小学教材编写、审查和选用的规定》(教基〔1995〕2号)第十七条“对违反规定的责任者分别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罚款,直至追究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处理。各级新华书店应严格遵守上述有关规定。
二、教学用书预订单中注明“待审”的试用(试验)教学用书,届时如未通过审查,则按学校预订数供应现行教材。审查结果将于2010年2月10日前在上海教育门户网站(www.shmec.gov.cn)予以公示。
三、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有关免费提供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的要求,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和民办学校为学生选订教材的费用由区县财政支付,学校不得以任何名目向学生收取涉及教材和作业本的一切费用。
四、由于教材预订工作繁杂,各学校在预订时须特别注意“类别”、“书名”、“出版社”、“估价”、“备注”等各栏的说明,根据需要确定订数。新华书店要认真核对订数,仔细做好汇总和发行工作。
五、各区县教育局、教研部门及各中小学要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基础教育教材选用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05〕75号)中有关教材选用的要求,加强对教材选用的指导,切实做好教材的选用工作。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本市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免费提供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08〕7号)的规定,各小学为学生选订的教材总价不得超过135元/学期的控制标准,其中基础型课程教学用书和教学资料为必选用书,一般不超过115元,拓展型(含教育部专题教育用书)和探究型课程教学用书一般不超过20元;各初中为学生选订的教材总价不得超过166.5元/学期的控制标准,其中基础型课程教学用书和教学资料为必选用书,一般不超过141.5元,拓展型(含教育部专题教育用书)和探究型课程教学用书选订的总价一般不超过25元。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下调本市公办中小学学生“课本和作业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沪教委财〔2006〕65号),本市公办高中学生“课本和作业本费”收费标准为每学期220元,各高中学校应以此为选订教材总价的控制标准。
六、为解决个别学生在特殊情况下的教材订购困难,请各单位继续做好以下工作:
(一)转学学生的用书由原学校负责预订并按预订书目代购,及时发给转学学生。
(二)区县新华书店应有适量的备货,以便在本区县内调剂余缺。
(三)市新华书店在各区县设课本零售点(共19个,见***1)以方便学生个别购书。
七、预订工作自即日起至2009年9月30日截止。请各学校根据本区县和本校教材选用要求,填妥订单后按时报当地新华书店,以免发生逾期或临时补订不能保证供应的情况。
***:1.上海市中小学课本零售点(19个)
2. 2010年春季小学教学用书预订单
3.2010年春季初中教学用书预订单
4. 2010年春季高中教学用书预订单
(市教委网站提供***)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二○○九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