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民企管发[2007]23号
各区(县)民政局:
根据民政部《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发〔2007〕10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以及《上海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了规范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行为,保障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市民政局制定了《上海市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07年8月10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并商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市残疾人联合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福利企业是残疾人集中就业的有效途径,发展福利企业是党和政府保障残疾人职工切身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目前,民政部门对福利企业的管理职能,主要集中在对福利企业资格的认定,保护福利企业中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实施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是一项行政执法事项,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学习,积极宣传,抓紧培训,规范操作,努力把工作做好做细。在贯彻实施《上海市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实施办法(试行)》过程中,如遇到具体问题,请及时与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处联系,加强沟通,共商对策。待积累一定经验后,市民政局将对《上海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提出修改建议。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
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