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质量技监局公布2013年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工作情况2014年01月14日
关于2013年上海市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工作情况的通报
各有关检验机构: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公布⟨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26号)、《关于做好2013年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13〕188号)规定,结合本市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监管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行为,提高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和委托检验工作质量,我局开展了2013年上海市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分为现场考核和分类评价两项,统称考核评价)工作(以下简称分类监管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一)考核评价范围
本次分类监管工作共对75家检验机构进行了考核评价,覆盖了2012年承担区、县级以上(含区、县级)质量技监部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工作的53家检验机构,以及本市其他依法设置和授权的22家检验机构。其中,承担区、县级以上(含区、县级)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的有33家,承担国家和(或)市级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工作的有10家,既承担区、县级以上(含区、县级)监督抽查任务又承担许可证发证检验工作的有10家。
(二)主要做法
1.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一是在监管上做到全覆盖。我局高度重视分类监管工作,在国家质检总局要求的分类监管范围基础上,一方面将分类监管工作延伸到承担食品监督抽查和食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另一方面将本市其它依法设置和授权的未承担抽查和许可证检验的检验机构一并列入分类监管范围,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监管方面做到了全覆盖。
二是在对象上做到全掌握。我局认真梳理检验机构授权名称与承检类型的关系,确定了监管对象。在布置考核工作时,对1家机构有多个授权名称的,集中安排现场考核;同时,对照不同授权名称考核相应的抽查、许可证或委托检验工作质量。实现了既按要求完成考核任务,又避免重复检查,减少机构负担。
三是在检查细则上做到全结合。我局将检验机构分类监管工作与检验机构监管各项措施的实施有机结合。对于承担食品抽查和食品许可证检验的机构,在考核中一并检查机构执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检验机构委托检验工作的通知》(国质检认〔2012〕244号)、《关于印发⟨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承检机构工作质量考核规定⟩的通知》(国质检食监〔2012〕389号)和《关于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办食监函〔2012〕1186号)相关要求的情况。对本市依法设置和授权但未承担抽查和许可证检验的检验机构,则以委托检验工作质量作为考核评价的重点,并将目前社会委托检验过程中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纳入检查内容。
2.统一部署,分步实施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要求,结合本市检验机构监管实际需要,我局专门制定了本市检验机构分类监管工作方案,印发了《关于开展2013年上海市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工作的通知》(沪质技监认〔2013〕287号),明确了分类监管工作要求,并要求各检验机构对照分类监管要求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同时,召开了考核专家布置会,组织20名资深专家组成10个考核组,集中讲解《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评价细则》和现场检查的注意要点、抽样和考核技巧及经验,统一现场检查工作考核要求和标准。考虑到本次分类监管工作时间紧、待考核机构数量多,我局予以统一部署,分段实施:第一阶段完成对2012年承担区、县级以上(含区、县级)质量技监部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不含只承担食品监督抽查的检验机构)的考核评价。第二阶段完成对上述范围之外检验机构的考核评价。
3.严格考核,科学评价
在现场考核阶段,我局要求专家在考核过程中做到科学公正,从严把关,帮助机构查找问题。一是重点关注去年分类考核中出现的问题,如抽样单、样品流转记录、检验原始记录、检验报告的规范性等。二是准确把握考核细则中的新要求、新内容,如合同评审,信息报告制度等。三是严格执行相关纪律和八项规定,做到现场考核过程公正廉洁,考核结果准确可靠。四是对专家组现场检查考核情况、抽查部门日常对承检机构完成任务的反馈情况和许可证发证部门对许可证发证检验机构的审查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以客观反映检验机构的整体工作质量。
二、考核情况分析
在本次对75家检验机构工作质量考核评价结果中:Ⅰ类检验机构有9家,占12.0%;Ⅱ类检验机构有62家,占82.7%;Ⅲ类检验机构有3家,占4.0%;IV类的检验机构的有1家,占1.3%。
本次考核评价结果显示:本市检验机构工作质量总体情况较好,均能按照相关监督抽查和生产许可证检验的规定完成检验任务。绝大多数检验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较为完善且运作良好,在抽样、样品管理、检验过程、检验报告、检验结果的确认及异议处理、抽查结果汇总等方面总体上较为规范。
在本次考核评价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基础情况
个别机构存在抽查实施方案内容欠缺、设备管理中缺少维护保养记录、设备检定/校准证书未进行技术确认、检定证书有效期过期、委托的校准机构提供不出相关项目的资质证书等问题。
2.抽样工作
部分机构存在抽样单填写内容不完整、错误或修改不规范、抽样数量与规定不符、抽查方案中对本次抽查中所采用的实施细则描述不严谨、抽样人员未经过主管部门的培训及考核等问题。
3.样品管理
一些机构在样品流转过程中的相关记录、标识、流转、贮存及处置等环节上存在不足。
4.检验过程
问题主要集中在原始记录上,信息不完整或出错的情况较多,另有一些机构存在原始记录更改不规范情况。
5.检验报告
部分机构存在检验报告信息与抽样单不一致、检验报告内容不完善、检验报告原始记录的保存期限不符合规定或相关档案管理制度等问题。
6.抽查结果汇总
个别机构在报告完成及上报材料方面有超期情况。
对本次考核评价发现问题的检验机构,考核组已要求其认真查找分析原因,提出纠正、预防措施以及见证材料。
三、处理意见
根据《产品质量法》、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针对本市检验机构考核评价情况,我局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1.本市各级质量技监部门将优先安排考核评价结果为Ⅰ类和Ⅱ类的检验机构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工作任务。
2.本市各级质量技监部门原则上将不再安排考核评价为Ⅲ类及以下的检验机构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工作。如有应急需要,将在安排抽查和许可工作期间对其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3.各检验机构,特别是考核评价为Ⅲ类及以下的检验机构要针对考核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认真分析原因,举一反三,采取切实有效的纠正和预防措施,不断提高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和委托检验工作质量。要保存好整改过程记录和整改完成见证材料,以备质量技监部门***检查。
2014年是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关键之年,也是检验检测机构改革之年。作为承担政府委托检验任务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要有紧迫感和危机感,应当始终将独立、客观、公正、诚信作为立身之本,不断提高检验工作质量,确保数据准确可靠,真正做到传递信任、服务发展。我局将继续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创新监管模式,进一步推进落实检验机构主体责任,不断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