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商局广告审查提示(五十五)――关于贷款咨询广告的审查要求
各媒体单位:
近期监测发现,部分企业在广告中以“贷款咨询”或者“金融咨询”等名义进行宣传,非法从事发放贷款及贷款中介的金融业务,并收取高额中介费用,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和广告市场秩序。为进一步维护本市金融和广告市场秩序,防止咨询企业以及其他非金融性企业以金融咨询等形式违法发布广告,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咨询企业的管理维护金融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市工商局发出如下广告审查提示:
各类咨询企业以及其他非金融性企业不得发布类似借贷、结算、见证等金融业务广告,也不得发布含有“金融咨询”、“贷款咨询”、“借款咨询”、“信用卡提现咨询”等涉及金融咨询、借贷咨询内容的广告。
各媒体单位应立即停止发布含有上述违法内容的广告,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承接涉及金融业务的广告时,应严格审查广告主的经营资质,查验广告证明,核实广告内容,对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广告不得制作、代理、发布。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继续发布上述违法广告的相关主体,工商部门将依照《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