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本市货运出租汽车运价的复函
沪价管(2009)010号
市交通港口局:
你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调整本市货运出租汽车运价的函》(沪交财[2009]542号)收悉。根据国内现行成品油价格水平和本市实施上海市车用汽、柴油地方标准(“沪Ⅳ”标准)对货运出租汽车燃油成本的影响,按照本市已建立的货运出租汽车运价油价联动机制的规定,经研究,同意调整货运出租汽车运价。具体如下:
载质量为0.6吨车起租价由现行20元调整为22元,超起租里程单价由现行3.0元调整为3.2元;
载质量为0.9吨(含面包型)车起租价由现行25元调整为27元,超起租里程单价由现行3.5元调整为3.7元。
货运出租汽车的其他计费规定不作调整。
运价调整自2009年11月2日起执行。请你局负责组织实施货运出租汽车运价调整的相关工作,并向相关企业和驾驶员作好解释宣传,确保调价正常有序,确保行业稳定。
特此函复。
上海市物价局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