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委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工作通知
沪教委学〔2009〕74号
各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
近年来,在***、***和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各部门、各区县和各高校的共同努力,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在社会整体就业形势严峻、高校毕业生人数连年大幅攀升的情况下,取得了显著成果。特别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本市各普通高等学校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积极出台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不断拓宽就业渠道,大力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切实做好毕业生就业服务,为促进广大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为实现“四个确保”作出了积极贡献,在此过程中,涌现出一大批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为了总结经验、鼓励先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再上新台阶,结合《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评选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教学厅函〔2009〕26号)的要求,开展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工作以及上海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评选名额
(一)评选范围
1.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各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
2.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个人:各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从事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人员。
(二)评选名额
1.上海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20个,上海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个人50名。
2.在上海市先进集体和个人中,择优向教育部推荐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名额3个)和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个人(名额5名)。
二、评选条件
(一)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领导重视,组织到位,配合密切,齐抓共管,毕业生就业工作成效显著,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推荐作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深入实施毕业生就业工作“一把手工程”,建立规范、完善的毕业生就业工作机制,切实做到毕业生就业工作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四到位”。毕业生就业工作“全程化、全员化、信息化、专业化”建设成绩突出。
2.开设就业指导课,纳入教学计划,有学时、有学分、有专职教师;开展丰富多彩的就业指导活动,帮助毕业生了解就业政策,提高求职技巧,调整就业预期。
3.强化就业信息服务,广泛收集需求信息,有效开展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做好毕业生的推荐工作。
4.积极开展毕业生创业教育与实践活动,有项目、有资金、出成效。
5.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困难群体的帮扶,对就业困难的毕业生和困难家庭的毕业生,给予一对一的就业指导、重点推荐、重点培训、心理辅导和适当的求职补贴。
6.以就业和社会需求为导向,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已实施就业状况与专业设置、招生计划、培养方案等挂钩制度,建立招生、培养、就业的统筹机制,使高等教育培养的人才不断适应社会需求。
7.认真组织做好国家和地方各类就业项目的宣传动员、组织招募、保障支持等工作。
8.开展形式多样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引导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积极到城乡基层就业,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以及自主创业。
9.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工作程序规范、统计数据真实可靠,用人单位和毕业生满意度高。
(二)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个人
具备以下条件的,可推荐作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个人: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
2.服务意识强,热心为毕业生提供优质服务,任劳任怨,乐于奉献,全心全意为毕业生就业排忧解难。
3.刻苦钻研业务,工作具有开创性,实绩突出。
4.从事毕业生就业工作3年以上。
三、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扬。
四、评选办法及要求
(一)评选程序及办法
1.评选
评选工作采取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规划、统一要求、分级实施的办法。各高校按照评选条件,严格履行规定程序。
⑴先进集体:由市教委学生处组织评选委员会评审,经市教委审核同意,并向教育部推荐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先进集体。
⑵先进个人:由所在单位业务部门民主推荐(一般不超过1名),经征求本单位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经市教委学生处组织评选委员会评审,报市教委审核同意,并向教育部推荐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先进个人。
2.公示
申报的先进集体将在本市范围内进行公示,推荐的先进个人要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见***5、6),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一并上报市教委。
(二)评选原则及要求
1.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先进个人评选指标向高校和基层工作人员倾斜,要控制处级干部的比例,校级干部不在本次评选范围内。
2.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遵照条件,保证质量,充分发扬民主,接受监督。
3.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就业数据统计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一票否决。
4.严肃评选工作纪律。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人选和单位,经核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对在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者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5.按要求填写《上海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申报(自荐)表》(***1)和《上海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个人推荐表》(***2)一式5份。申报全国先进的,请同时填写《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申报(自荐)表》(***3)和《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个人推荐表》(***4)一式5份。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事迹材料要客观真实、重点突出、文字简练。
6.按时报送评选材料。各高校务必于2009年11月11日前向市教委报送有关评选材料。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的申报材料须同时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电子文档。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评选工作的领导,市教委设立由学生处牵头、人事处和监察室等部门参加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工作。
联系人:田磊,联系电话:23116738
崔小璐,联系电话:23116615
传真:23116821
电子邮件:cuixl@shmtu.edu.cn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九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