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二○○五年上海名牌推荐申报及初审工作的通知
沪名办[2005]08号
各有关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工商联;市工经联合会;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企业:
大力实施名牌战略,加快质量振兴步伐,不断提高上海城市综合竞争力,这既是改革开放特别是进入新世纪后上海不断推进经济、改革和城市发展的战略需要,也是上海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走“以质取胜”道路和全面实施科教兴市主战略的根本需要,更是上海继承传统品牌光荣历史、实现品牌伟大复兴以及建设国际化现代化的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和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的时代需要。
自1995年市政府批准成立上海市名牌产品推荐委员会、并同意开展上海名牌产品推荐活动以来,通过政府的规范引导和政策激励以及广大企业的积极参与,本市名牌推荐工作稳步推进,名牌战略实施蓬勃兴起,争创名牌热潮此起彼伏,“名牌兴市”理念深入人心,名牌产品群体基本形成。十年来,上海名牌发展已实现了“由少到多、由小到大、由多变强”的历史性跨越。目前,上海名牌产品总数已达到400多项,经济总量占到了本市工业经济的40%以上,并获得了50项中国名牌产品,上海名牌已成为本市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两个优先发展”以及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的重要力量。
今年是本市开展上海名牌产品推荐活动的十周年。为进一步贯彻市委市府领导关于“上海要提高国际竞争力,全面推动实施品牌战略极为重要”的指示精神,加快本市质量振兴计划实施和名牌战略的推进步伐,真正形成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名牌群体,普遍提高上海产品质量及服务质量,促进上海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现根据本市名牌战略的目标与任务以及今年本市名牌战略推进工作会议的有关精神,决定在本市范围内继续开展上海名牌产品推荐活动,并在本市部分服务行业试点开展上海名牌服务推荐活动。
为做好今年上海名牌推荐工作,现将有关工作事项与要求通知如下,请及时转发有关企业,并在企业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做好2005年上海名牌推荐的申报及初审工作。
一、申报类别及推荐范围
根据本市名牌推荐工作总体部署,今年上海名牌推荐将按如下二个类别进行:
1、上海名牌产品类及推荐范围
凡企业以产品形式申报上海名牌的,属名牌产品类申报。
上海名牌产品类推荐范围仍将在本市所有产品及行业中进行。为进一步贯彻本市优先发展先进制造业的产业发展方针,做大做强上海名牌产品,今年将提高上海名牌产品类的申报要求。同时,还将推荐范围有选择地延伸到优质农副产品领域,重点推荐能充分体现本市现代农业水平、较具有上海特色以及安全放心的优质农副产品。
2、上海名牌服务类及推荐试点范围
凡企业以服务形态申请上海名牌的,属名牌服务类申报。
为加快发展上海现代服务业,引导本市企业不断提升服务质量水平,打造一批上海名牌服务。今年,本市将率先在商业零售业、客运出租汽车业、旅行服务业以及信息服务业(限互联网服务)等四个服务行业开展上海名牌服务类推荐工作。
二、申报归口及部门
凡申请参加本年度上海名牌推荐的本市企业(下称申报企业)应向申报归口的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或业务职能部门(下称申报部门)提出申请。
申报部门是指申报企业所属或相关的各有关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工商联、市工经联合会、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分管名牌工作的相应职能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或委托指定的部门。
为避免出现多头重复申报或申报无门等现象,各申报企业可按如下途径申报:
本市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系统内企业,可直接向其分管名牌推荐工作的相应职能部门申报。
本市民营企业可通过市工商联的相应部门申报。
各行业协会可在市工经联合会的统一部署下,本着企业自愿的原则,接受行业内企业申报。
本市区(县)属企业和区域内外省市已落户本市的企业以及隶属关系尚不明确的区域内中外合资、合作生产企业和其它企业,可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申报。
为做好今年上海名牌服务推荐的试点工作,企业应向所属行业管理部门申报,具体如下:上海市经济委员会零售业管理处负责商业零售企业申报,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出租汽车管理处负责客运出租汽车企业申报,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旅游市场管理处负责旅行服务企业申报,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科技处负责信息服务企业申报。
各申报部门应本着企业自愿申报和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热情、周到地为申报企业做好相应指导与服务工作,并按要求受理申报材料和做好初审以及汇总上报工作。
三、申报表式及填报要求
1、申报产品划分。根据申报产品是否曾获得上海名牌产品情况将其分为二类。一类是续报产品,即今年申报商标及其产品已列入2004年上海名牌产品推荐名录(以2004年12月31日公告为准)的申报产品;另一类是新报产品,即除公告外的其他申报产品。
2、申报填报方式。申报企业原则上应按其申报商标的每一种同系列产品或服务分别填写上海市名牌产品推荐委员会印制的《上海名牌推荐申请表》(下称《申请表》,见***一),即按“一品一表”方式填报,并按要求提供证实材料(见***二)。凡同一种产品或服务,同时在标识上使用二个商标的,为简化填报,则仍填写在一份《申请表》上。
为简化续报产品的填报,可根据行业属性的划分要求(见***三),凡属同一行业类别的续报产品,其生产、销售等情况及数据应归并合计,填写在一份《申请表》表内;而其产品介绍、标准、质量等情况在表中需增页填报,即按“一类一表”方式填报,并按要求提供证实材料(见***二)。
3、申报企业填报的申报产品数据或内容,可以包含其申报企业与品牌相关的子公司或分公司以及委托加工贴牌产品生产企业或授权经营企业(下称品牌相关企业)的有关品牌经营指标,但必须与《申请表》表4“申报产品品牌相关企业基本情况表”中的数据相一致。
4、申报企业应仔细阅读《申请表》中的《申报上海名牌推荐工作告知书》,由申报企业法人代表签字承诺遵守告知书条款。
5、申报材料中有关产品销售量、销售额和经营业绩指标以及相关证实材料等,均需真实和准确,严禁弄虚作假。申报部门必须了解和严格审核。上海市名牌产品推荐委员会办公室(下称市名牌办)将保留对申报材料的复审权,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进行核实。一经发现虚报或在申报过程中有明显违规行为的事实,将予以通报,并取消其申报资格。
6、申报企业必须按《申请表》格式与要求如实填妥有关内容,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实材料(名牌服务类申报证实材料要求另行通知),与《申请表》一并装订成册,一式二份盖章后报送申报部门。
7、《申请表》样张可以从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http://www.shzj.gov.cn)中直接,也可由申报部门提供。
《申请表》中栏目和内容不得增添和修改。市名牌办和申报部门不接收其他任何格式和要求的《申请表》或补充材料。
8、所有申报材料一律按标准A4纸(210mm x 297mm)规格装订(沿长边装订),且双面打印,具体装订要求见***二。
9、为便于统一对外宣传和公告等,凡申报企业还须一并上报《申请表》电子文档及下列电子文档,即申报产品或服务的文字简要说明(需500字以内的Word格式文档),另附申报名牌商标的图片一张(商标标准稿,jpg格式,像素300*200或以上)。
10、根据《上海市名牌推荐办法》有关规定,为客观、公正评定申报企业的综合经济状况和实力,申报企业必须提供有关年度财务报表,具体要求如下:
(A)财务报表
申报企业必须提供2003年至2005年三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年报(审核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其中2005年的财务报表或相关数据待明年年初综合评审时再予以补报(具体另行通知)。
(B)报送部门
为确保申报企业的财务机密,维护企业利益,请申报部门在企业申报时一并告知申报企业另须将财务报表寄送本市黄河路355号2号楼607室综合数据处理组(邮编:200003,电话:63593151,传真:63586267)。
(C)报表合并
申报企业另需填报有关品牌相关企业数据的,应将其品牌相关企业的有关财务数据,经合并后一并填报,并附上品牌相关企业财务报表和数据的来源、依据等说明。
四、申报必备条件
申报上海名牌的企业,其申报产品或服务必须符合《上海市名牌推荐办法》中有关基本要求,同时符合上海经济社会总体发展需要、产业结构调整要求以及发展方向。
为便于企业申报及申报部门初审,现对今年申报企业及其产品或服务提出如下必备条件:
1、申报上海名牌产品类的企业应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发展速度,其总体营销情况和经营状况良好,即申报企业应同时满足下列四项必备条件(数据可包含品牌相关企业):
(A)不低于:即申报企业2004年的总销售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原则上不低于1.5亿元;
(B)不下降:即申报企业2004年的主要经济指标与上年度相比原则上不下降(行业整体性下降除外,但需由相关部门或行业证明);
(C)不亏损:即申报企业2004年的主要经营状况良好,企业主营业务原则上不亏损(属国家政策性亏损除外,但需经有关部门核实);
(D)不少于:即申报产品2004年度销售收入占申报企业2004年总销售收入比重原则上不少于20%(单项品种的申报产品年销售收入达1亿元以上的除外)。
申报企业或产品若达不到上述(A)款必备条件的,但其申报产品在全国或本市行业中享有盛名,且其申报产品综合市场占有率明显处于行业前位的(即其产品综合市场占有率处于全国同行前五位或本市同行前三位,且有相关部门或行业证明的),可予以申报。
2、申报上海名牌服务类的企业,必须满足如下三个方面要求:
(A)申报企业已申请注册了服务类商标,且使用三年以上的;或统一使用合法的商号,已使用三年以上的。
(B)申报企业原则上应是本市该服务行业的龙头企业,并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发展速度,其行业综合排序处于本市前五位的(由申报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或行业进行确认);
(C)申报企业还必须符合如下基本要求:
一是企业符合国家有关劳动职业健康与安全、税收、环保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是企业已有科学的管理(服务)理念和先进的企业文化,有与现代科技相结合的服务手段或方式;
三是企业已建立了有效的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和高标准的服务规范以及必要的服务保障机制,服务符合规范要求;
四是企业有比较鲜明、让服务对象易于接受的服务名称或形象标识,服务内涵丰富;
五是企业所提供的服务在同行业中具有上海特色,能够体现时代的精神风貌,在本服务行业中较具有明显的示范导向作用,服务质量在同行业处于领先水平;
六是企业所提供的服务得到服务对象的普遍认可,社会知名度和美誉度高,并积极开展了有效的顾客满意度测评工作;
七是企业近二年来未发生较大社会影响的服务质量问题或事故,且无重大顾客投诉事件;
八是企业已制订了服务品牌战略规划和发展计划,并制定了贯彻GB/T19580-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的推进计划。
五、部门初审及报送期限
1、申报部门初报。为提高申报工作的主动性和有效性,申报部门应做好申报前期的充分调研和摸底工作,了解本行业、本地区内拟申报今年上海名牌的企业和产品或服务的基本情况,对照申报条件进行必要的初选,并于10月31日前将“2005年上海名牌申报情况部门初报表”(见***四)报市名牌办。
2、企业申报期限。所有申报企业必须在11月20日前将《申请表》及证实材料装订成册后一并报送申报部门。
3、材料初审。申报部门在受理申报企业的申报材料后,应严格按照《上海市名牌推荐办法》中有关基本要求以及今年申报必备条件进行初审,其主要审查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符合性,并在《申请表》上签署部门初审意见,加盖公章。
市工经联合会则应汇总所属行业协会受理的申报材料,并负责初审。
4、材料报送。申报部门按要求进行初审后,于11月25日前将符合初审条件的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市名牌办。
不符合初审条件的企业申报材料则由申报部门退还企业,并将申报产品或服务名单抄送市名牌办。
4、申报结束后不再受理申报,也不接受申报材料的更换。
六、申报其它事项
为便于申报工作联系,各申报部门应落实专人负责名牌申报工作,并将其名单及联系方式抄送市名牌办。
本通知电子文档已在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http://www.shzj.gov.cn)上发布,申报部门可查阅或向申报企业告知。
市名牌办地址:长乐路1227号1105室或609室。
联系电话:54045500转2141、2602、2603,2181、54037248、54035444、54047921(兼传真)。
联系人:陶粮民、董佩华、戴升
***1:《二○○五年度上海名牌推荐申请表》;
***4:2005年上海名牌申报情况部门初报表;
上海市名牌产品推荐委员会办公室
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