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体育局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关于本市实行有偿体育健身指导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通告
为贯彻执行上海市人大颁布的《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和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有关规定,保护广大市民的健身权益,规范本市体育健身市场,现就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实行有偿体育健身指导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从事有偿体育健身指导服务的人员应当取得市体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申领执业资格证书者必须取得由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二、本市经营性体育健身服务单位,应当配备持有执业资格证书的体育健身指导人员。
三、无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有偿的体育健身指导服务。持有执业资格证书的体育健身指导人员,不得超越资格证书确定的项目范围进行有偿服务。
四、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按《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目前本市已经开展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职业资格鉴定的项目为健美操、健美、游泳、网球、滑雪、保龄球、跆拳道等七个项目。考生通过公共理论和技能考核后,可取得相应项目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六、本市有偿体育健身指导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由市体育行政部门审批颁发,市社会体育管理中心承担办理和日常监管工作,上海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承担本市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工作。了解报名、培训、申领等信息可登陆上海市体育局网站(www.shsports.gov.cn)。
七、市体育局在局网站公布取得市执业资格证书者的名单。
八、2008年5月1日起,从事健美操、健美、游泳、网球、滑雪、保龄球、跆拳道等七个项目有偿体育健身指导服务的人员必须执证上岗。市、区(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将按规定进行执法。
目前尚未开展国家职业资格鉴定的体育健身项目在条件成熟后逐步进行,届时将另行通告。
上海市体育局
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