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保局市劳动保障局等关于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增列部分药品和调整部分药品支付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保险办公室,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了适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需要,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童用药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7号)(简称《通知》)的要求,市医疗保险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简称《上海医保药品目录》)进行修订,增列了部分药品,调整了部分药品的支付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列32种药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通知》新增了36种儿童用药,其中4种药品已属于《上海医保药品目录》,其余32种药品全部增列入《上海医保药品目录》。
二、关于支付政策
㈠增列的32种药品按照乙类药品进行管理,支付比例参照甲类支付;限定支付范围按照《通知》要求执行。
㈡已属于《上海医保药品目录》的4种药品,成人、儿童均可使用,支付比例仍按《上海医保药品目录》规定的支付比例执行,其中“人免疫球蛋白”的限定支付范围中增加“限川崎病”。
具体支付政策见***2。
三、按照《通知》要求,对《上海医保药品目录》凡例进行补充(见***1)。
四、按照《通知》要求,“重组人生长激素”(《上海医保药品目录》西药第455号)的限定支付范围由“限工伤保险”调整为“限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及工伤保险”。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童用药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7号)(略)
2.《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增列品种及支付政策(略)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