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委关于做好取消行政审批事项民办学校聘任校长核准相关工作的通知2014年02月07日
沪教委民〔2014〕2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取消行政审批事项民办学校聘任校长核准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
根据《***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精神,本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明确取消了民办学校聘任校长核准审批事项。按照上海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落实***4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本市行政审批等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沪审改办发〔2013〕17号)要求,现就做好取消该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教育局应按***要求,停止民办学校聘任校长核准的审批业务,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既定流程调整相应的审批目录清单。取消该审批事项后,不能以备案等名义变相实施。
二、要以此次取消民办学校聘任校长核准审批事项为契机,进一步细化和明晰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校长的任职条件与聘任程序,进一步指导民办学校按照规范程序,聘任符合相应条件的校长。
三、要结合办学许可证颁发、年度检查等业务工作,加强民办学校校长聘任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确保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聘任的校长符合法定条件,保障各校的教学和管理质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14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