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开展全市危险化学品气瓶安全专项检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安全生产监管(察)局、环保局,各有关瓶装危化品气体生产(充装)、经营、储存、使用等单位,各气瓶检验单位:
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气瓶安全专项检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联函[2005]658号,可登录http://www.shzj.gov.cn,在特种设备和政策法规栏中查询和)要求,决定从10月至11月底,在全市范围内联合开展危险化学品气瓶安全专项检查整治活动。为确保该专项检查整治活动顺利开展,取得预期效果,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整治的基本要求
1.开展危化品气瓶安全专项检查整治工作的依据、目标、范围、内容以及各部门分工,应以“国质检特联函[2005]658号”文件为准,切实明确安全责任,治理事故隐患。
2.各区县质量技监、安全生产监管(察)、环保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制订专项检查整治的具体实施方案,共同组织实施专项检查整治的各项工作。
3.各有关瓶装危险化学品气体生产(充装)、经营、储存、使用以及气瓶检验单位,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国质检特联函[2005]658号”文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气瓶以及瓶装危化品气体的安全。
4.危化品处置应按下列要求执行:
(1)危化品从业单位应对废弃危化品瓶装气体进行妥善处理,废弃危化品瓶装气体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委托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2)危化品从业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要采取有效措施,处置瓶装危化品气体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处置方案应当报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环保局、公安局备案。
二、专项检查整治的具体实施办法
1.专项检查整治的具体实施步骤为:
(1)在2005年10月底前,各有关瓶装危险化学品气体生产(充装)、经营、储存、使用以及气瓶检验单位应进行自查,并将自查自纠以及限期整改情况,及时报送区县质量技监、安全生产监管(察)、环保等部门。
(2)在2005年11月1日至20日前,各区县质量技监、安全生产监管(察)、环保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从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将专项检查整治情况报各自上级部门;
(3)从2005年11月20日至30日,市质量技监、安全生产监管、环保部门对各区县专项检查整治工作进行抽查。
2.由市质量技监、安全生产监管、环保部门分别牵头,成立3个专项检查整治小组,检查小组人员由3个部门推荐或派出。
3.专项检查整治的重点单位是:瓶装危险化学品气体生产(充装)、经营、储存、使用以及气瓶检验单位,以及涉及危化品气瓶使用、储存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和破产倒闭企业等。
4.专项检查整治的具体实施内容见***《上海市开展危险化学品气瓶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表》。
5.对涉及危化品气瓶充装、使用、储存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和破产倒闭企业等,应追查气瓶处置情况,不得留有事故隐患。
6.各区县质量技监、安全生产监管(察)、环保部门应依法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时,应责令立即排除或限期排除;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责令限期改正。并向被查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三、各部门的专项检查整治工作重点
按照市、区(县)两级管理责任和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县质量技监、安全生产监管(察)、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危化品瓶装气体的安全监管。
1.质量技监部门的专项检查整治重点:气瓶充装、储存、使用、检验等单位。
2.安全生产监管(察)部门的专项检查整治重点:瓶装危险化学品气体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单位。
3.环保部门的专项检查整治重点:瓶装危险化学品气体从业单位的废弃瓶装气体处置情况。
四、市质量技监、安全生产监管、环保部门对各区县专项检查整治工作进行抽查,并将本次专项检查整治工作情况及时汇总后报各自上级部门,以迎接12月国家质检总局、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环保总局的检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5年10月
上海市开展危险化学品气瓶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表
检查 事项 | 主要检查内容 | 检查情况 | 检查 结果 |
(一) 气 瓶 充 装 | 1.气瓶充装单位是否已取得充装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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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已建立,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是否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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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气瓶充装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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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气瓶充装前是否按规定进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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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充装的气瓶是否为自有产权气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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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气瓶档案是否齐全,是否可追踪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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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是否发现超期、超龄、超装、混装、错装气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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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气瓶充装记录内容是否符合标准规定,是否至少存档保存一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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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是否与经营企业签订供气(瓶)协议,是否将瓶装气体销售给无证经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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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是否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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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是否有其它违法违规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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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气 瓶 定 期 检 验 | 1.气瓶定期检验单位是否取得相应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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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气瓶定期检验人员是否取得气瓶检验员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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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气瓶安全***是否齐全、完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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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是否发现气瓶定期检验单位将报废气瓶进行翻新、倒卖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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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气瓶定期检验单位是否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的要求进行定期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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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气瓶颜色、钢印标记是否清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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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气瓶 维护 保养 以及 报废 处理 | 1.气瓶颜色标志是否清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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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气瓶钢印标记是否清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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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气瓶警示标签是否符合标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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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钢印标记模糊不清的气瓶是否报及时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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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气瓶是否及时报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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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气瓶***损坏、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气瓶是否送交气瓶检验单位进行更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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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报废是否破坏性解体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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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危化 品生 产和 储存 | 1.危化品生产、储存单位的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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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经培训取得相应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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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厂房建筑物是否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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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充装单位、库房的监测、报警、通讯、避雷以及防火、防爆、通风降温等安全设施是否完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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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危化品生产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储存单位是否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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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危化品生产、储存单位的是否使用国家规定的气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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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危 化 品 经 营 | 1.瓶装危化品气体经营单位是否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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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瓶装危化品气体经营单位是否经销有充装许可证单位充装的瓶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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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瓶装危化品气体经营单位是否经销超过气瓶使用年限(包括超期未检)的瓶装气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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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瓶装危化品气体经营单位是否与气瓶充装单位签订供气(瓶)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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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环保 监督 管理 | 1.废弃危化品瓶装气体处置是否进行妥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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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危化品从业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解散的,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处置瓶装危化品气体生产或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 料。处置方案是否报安监局、环保局、公安局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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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员(签名):
检查日期:2005年 月 日
被查单位负责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