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委关于印发2006年春季上海市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及有关局、公司教育处:
现将《2006年春季上海市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我委颁发的上海市中小学课程计划以及本地区的教学实际选用,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2006年春季上海市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包括基础型课程(必修课)课本、拓展型课程(选修课)教材、研究型课程(综合实践活动)资料和教师教学用书四个部分。基础型课程(必修课)课本为学校的必选部分,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减轻本市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4〕45号)中“每所学校不得组织学生订购或使用同一课程两本以上的教科书,不得组织、推荐学生购买习题集等应试材料”的规定,每所学校每门学科只能为学生选订一种、一本;拓展型课程(选修课)教材由学校根据需要选订;研究型课程(综合实践活动)资料由学校根据本校开展研究性学习、综合实践活动的需要选择使用,供教学活动中参考,不属必选部分;教师教学用书仅供教师教学中使用,不得为学生征订。
二、从1999年秋季起,凡经上海市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含原上海市中小学教材编审委员会对一期课改教材审查通过)、准许在中小学使用的教材,已在教材封底刊印“经上海市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准予试用(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准予使用),准用号(一期课改教材标准用号为Ⅰ……,二期课改教材标准用号为Ⅱ……)”字样,并列入每年春秋两季市教委编发的上海市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任何学校或个人都不得统一组织学生购买未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或上海市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并未刊有准用号的书本资料(包括教学用书和教辅材料);不得擅自使用未经上海市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的境外原版(或改版)的教材。如有上述情况发生,将按教育部有关文件的规定予以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我委将会同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根据本教学用书目录联合发征订通知文。
三、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施“一费制”的收费办法的意见》(沪教委财〔2004〕60号)的要求,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为学生选订教材的费用原则上不得突破“一费制”规定的标准,如有突破,则突破部分由学校在公用经费中列支,不得再向学生另外收费。
四、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和中小学要增强依法治教的意识,要严格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基础教育教材选用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05〕75号)等文件要求,切实做好中小学教学用书选用工作。
以上通知请你们认真执行,执行中有何情况望及时报告我委基础教育处。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