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建设交通委等关于推广应用HAN阻隔防爆技术的通知
沪安监管危化〔2005〕142号
各区县安监局、建委(建设局)、交通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控股公司、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建设部、交通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HAN阻隔防爆技术的通知》(安监总危化字〔2005〕101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提升本市生产储运轻质燃油,液化石油气等企业储运安全,实现储存容器本质安全,决定在本市生产储运领域,全面推广应用HAN阻隔防爆技术(以下简称HAN技术)。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贯彻“科技兴安”战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从源头上强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企业本质安全,打造“平安上海”,积极创造条件推广应用HAN技术,确保世博会安全顺利。实现本市社会稳定、安全、和谐和经济建设良好的发展局面。
二、HAN技术的作用
HAN技术经过全国各地区多年试验运用,适用范围广,安全性能稳定,能有效阻止轻质燃油和液化石油气储存容器因静电、明火、***击、碰撞、误操作等引发爆炸事故发生;减少热辐射,降低火焰高度,提高灭火效果;降低道路运油车引起槽(罐)内的浪涌强度,提高道路运输安全性和可靠性,减少轮胎磨损,稳定槽(罐)内温度;方便对损坏储油容器补焊维修,从根本上解决了生产、储存、运输企业相关易燃易爆液态、气态化学危险品储存装置安全。为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了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即《汽车加油(气)站、轻质燃油和液化石油气汽车储车用阻隔防爆储罐技术要求》(AQ3001-2005)、《阻隔防爆撬装式汽车加油(气)装置技术要求》(AQ3002-2005)。
三、HAN技术的应用范围
1.
汽车加油(气)储罐设施与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汽车加油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规定的埋地及撬装式油(气)罐;
2. 新建、改建、扩建汽车加油(气)站轻质燃油和液化石油气储罐设施;
3.
生产、储存、使用轻质燃油和液化石油气储罐企业与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4.
生产、储存、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气体、液体等储槽(罐);
5.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气体、液体等储罐。
四、HAN安全技术应用的实施步骤和要求
对本市生产、储存、使用轻质燃油和液化石油气储罐,达不到规范标准的储存企业,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轻质燃油和液化石油气储槽(罐)企业推广普及HAN技术。各部门应结合实际,按照各自应履行的安全管理职能,督促有关企业,落实专项资金,制定分步实施方案,积极开展推广应用HAN技术。具体要求:
1.
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依靠科技进步,从源头加强控制和管理。HAN技术能够满足生产、储存、使用、运输企业轻质燃油和液化石油气等储槽(罐)本质安全要求,也是预防事故扩大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管理部门和企业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认识应用HAN技术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
加强指导,组织实施。各相关企业应将HAN技术推广运用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运输安全状况相结合,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对不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存在事故隐患的设施,按照轻重缓急,加大安全专项资金投入,分步实施HAN技术的推广应用。
3.
先行试点,扩大范围。HAN技术是一项崭新的安全科技,各相关企业要委托具有国家认定资质单位,在推广运用HAN技术过程中,应先行进行试点、示范,收集安全使用信息,遇到问题及时向提供HAN技术改造单位反馈。为全面推广应用HAN技术积累经验,扩大范围,提供安全保障。
4.
监督检查,落实责任。对目前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运输企业,安全措施达不到国家规范标准,无法进行整改,又未申领危险化学品相关许可证的企业,应优先进行HAN技术改造;对其它生产、储存、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并存在事故隐患的企业,应加强监督检查,落实整改措施;对整改达不到安全条件又不应用HAN技术改造的企业,要责令停业整顿。
5.
固本强体,科技兴安。构建和谐、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必须以人为本,依靠科技进步,固本强体,达到本质兴安的目的。因此,在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气体、液体,以及运输储槽(罐)中,积极应用HAN技术是保障本质安全生产的有效手段。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市建设和交通委
市城市交通局
市质监局
二○○五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