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调整在本市销售的马尿酸乌洛托品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沪价商(2007)018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粘菌素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3405号)和本市有关规定,为保证临床需要,减轻社会药品费用负担,规范医疗机构药品购销行为,现就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的相关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调整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公布的马尿酸乌洛托品等药品价格均为最高零售价格,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遵照执行。鼓励各类药品经营者通过改善管理、降低运营成本,进一步降低实际零售价格。
二、***所列药品价格自执行之日起,医疗机构要同时降低销售相关药品的实际加价率,以最小零售单位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加价率不得超过15%。
三、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此次公布的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各医疗单位应本着有利于减轻患者负担的原则,合理使用***所列药品。
此次公布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从2008年1月7日起执行。
***:马尿酸乌洛托品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卫生局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说明:***:“马尿酸乌洛托品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请见市发改委网站“最新公开信息”栏)
马尿酸乌洛托品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