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关于印发2008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通告的通知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各公安处(局):
现将市局制定的《2008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通告》由市局消防局统一印制发放并向社会公布。各单位在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消防局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2008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统称《条例》)的规定,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就2008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下列场所及其周边距离50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一)区、县级以上党政机关驻地;
(二)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场所;
(三)车站、码头、机场等重要场所;
(四)重要军事设施;
(五)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
(六)幼儿园、托儿所、医院、敬老院、疗养院以及教学、科研单位等场所;
(七)各区、县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
二、禁止在下列路段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一)南京东路、南京西路、淮海中路、四川北路、中山东一路、中山东二路、新华路、乍浦路(以上均为全线)和西藏中路(淮海中路至北京东路段)、黄河路(北京西路至南京西路段)、长寿路(武宁路至江宁路段);
(二)人民广场地区、豫园商城地区、徐家汇广场地区、静安寺地区、铁路上海站地区(东至大统路、南至天目西路、西至恒丰路、北至铁路线)、小陆家嘴金融贸易区(东至浦东南路泰东路、南至东昌路、西面和北面至黄浦江)、上海化学工业区、外高桥保税区以及延中绿地、太平桥绿地、虹桥绿地等大型公共绿地。
三、2008年2月6(除夕)至2月10日(年初四),以及2月21日(正月十五)的每日18时至次日8时,除本《通告》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路段和区域外,可燃放烟花爆竹。
四、供应本市的烟花爆竹,须由市烟花爆竹采购批发单位统一采购和批发。取得本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后方可销售烟花爆竹。
五、严禁违法生产、采购、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严禁设摊、流动销售烟花爆竹,严禁购买非法烟花爆竹,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六、市民在本《通告》允许的时间、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必须确保安全,服从执法人员管理,不得影响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并及时清除烟花爆竹燃放后的残留物。禁止向行人、车辆、建(构)筑物投掷烟花爆竹。
七、市民应当严格遵守《条例》,自觉抵制和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对举报有功者,公安机关将在查实后给予奖励。
八、对违反《条例》和本《通告》规定的,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将依照《条例》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消防局受理举报电话:96119。
上海市公安局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