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委关于规范外省市学生转入本市普通高中就读工作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外省市学生转入本市普通高中就读有关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基〔2009〕90号
各区县教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现就外省市学生转入本市普通高中就读作如下规定:
一、转入对象
1.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学生;
2.持人才引进类《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子女。
二、转入时间
办理转入学籍时间为高一第二学期,高二第一学期、第二学期。
高一第一学期,高三年级不予转入,学期中途不予转入。
三、转入材料
要求转入的学生需提供下列材料:
1.具有本市户籍学生转入材料:学生本人常住户籍证明、外省市参加中考成绩证明、外省市高中学籍证明、外省市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或会考成绩证明(如转出地无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或会考可不提供,下同)及其他相关材料。
2.持人才引进类《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子女转入材料:学生本人及主证人(父或母)人才引进类《上海市居住证》(需在有效期内),学生本人及主证人(父或母)上海市居住证副联、主证人(父或母)身份证、外省市参加中考成绩证明、外省市高中学籍证明、外省市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或会考)成绩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
四、转入程序
1.学生及其监护人填写《上海市普通高中转入申请表》(***1)并提供相关材料向转入学校所在区县教育局提出申请。
2.区县教育局核查相关材料后安排转入相应学校。学校可对转入学生进行测试,并按实际情况编入相应年级。
3.学校接收转入学生后为其编入学籍号,并报区县教育局,区县教育局汇总后报市教委备案。
五、特殊情况
其他确有特殊情况要求转入本市普通高中者,由区县教育局审核后报市教委核准。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09学年第二学期开始执行。
***:上海市普通高中转入申请表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