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新闻发布会解读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2009年12月23日
在12月23日举行的市政府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市交通港口局局长孙建平解读了本市新制订出台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
孙建平说,为贯彻落实市领导有关稳步提高出租汽车驾驶员收入和完善提高出租汽车驾驶员社会保障水平的指示,保持出租汽车行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构建和谐稳定的行业发展环境,树立现代化大都市出租汽车行业良好的窗口形象,满足市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个性化出行需求,更好地服务上海世博会,市交通港口局就促进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有关政策进行了研究,并形成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基本情况
截止目前,本市共有出租汽车企业147家,其中区域性出租汽车企业19家。行业共有个体工商户3100多户;驾驶员近10万人,中高星级驾驶员约2.3万名;出租汽车4.7万辆,其中区域性出租汽车4900多辆。日客运量近300万人次,占城市公共交通客运总量的22%。行业现有5个电调中心,日电调量4万车次。
二、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的基本定位、发展目标
(一)基本定位
出租汽车作为城市综合客运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满足人们个性化出行需求的一种重要交通运输方式,是体现城市综合服务能力的重要载体,是城市公共交通的必要补充。
(二)发展目标
通过努力,实现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水平领先,运价结构合理,经营权管理完善,劳动保障制度健全,市场环境规范有序;服务质量优良,继续保持上海市文明行业荣誉称号,保持服务质量位居全国同行前列;市场供应均衡,基本满足不同区域和时段市民群众对出租汽车的出行需求。
三、促进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的主要措施
(一)科学实施运力调控。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和城市化进程要求,进行科学测算,合理确定和调控全市及各区域出租汽车投放总量。对中心城区出租汽车运力总量从严从紧控制,郊区区域出租汽车适度适量发展。
(二)完善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出租汽车行业实行特许经营,经营权实行无偿使用。新投放的出租汽车的经营权探索实行有期限经营管理。建立企业和个人诚信考核档案,将经营权考核和诚信考核进行挂钩,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配置出租汽车经营权,择优确定经营者。
(三)加强运价管理。出租汽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根据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定位、市场供求状况、驾驶员收入、企业利润率、与定线公共交通的比价关系,以及公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对出租汽车运价适时作出调整。
(四)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坚持和鼓励公司化和规模化的行业发展方向,不断完善以公司制为主体的经营模式,推进公司品牌化建设,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完善承包经营制度,实行厂务公开,及时公布承包指标标准。规范个体工商户的管理,积极探索符合上海实际的促使小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健康有序发展经营方式。
(五)加强行业监督管理。修订和完善《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和相关规范标准。建立出租汽车行业成本监审制度,加强企业成本和利润监管。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素质,规范执法程序,杜绝不规范执法行为。积极探索电话预约和站点候车相结合的营运方式。
(六)加强驾驶员队伍建设。加强驾驶员职业化教育培训,未取得国家职业资格的驾驶员不得上岗从事出租汽车客运业务,完善出租汽车星级驾驶员管理制度,评选红顶灯优质服务车,继续开展的士明星评比,提高从业人员服务技能和职业素质。
(七)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和本市相关规定,进一步推行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按时、足额为驾驶员缴纳各类社会保险费用。企业除收取承包指标和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费用外,不得向驾驶员收取其他任何管理和服务费用。杜绝采用一次性买断、高额承包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运营风险。妥善处理涉及驾驶员切身利益的各种矛盾,帮助解决停车、如厕、就餐等实际困难。
(八)坚决打击非法营运。完善政府相关部门参与、市区联手、条块联动的工作格局。在大型商业网点、交通枢纽及机场、车站、码头客流集散地等重点地区,对欺行霸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营运团伙等重点对象,采取联合执法、综合监管等形式,坚决打击非法营运行为,维护正常交通秩序,维护市民合法权益。不断创新打击非法营运的体制、机制和方法。加快推进出租汽车专用候客站建设,完善监控手段和措施。
(九)提高行业科技水平。完善出租汽车运营调度系统,强化营运服务的后台监管,扩大电调车辆覆盖率。加快计价器技术改造,研究推行电子标签,提升计价器技术性能。制定并执行符合城市现代化要求、与国际大城市接轨的出租汽车车容、车貌、车型行业标准。
(十)维护行业稳定。健全工会组织,建立工会与企业的沟通协商机制,积极发挥工会组织维护职工权益的作用,及时调解劳动纠纷,解决驾驶员队伍的实际困难和合理诉求。建立管理部门与服务主体间的信息传递机制,畅通驾驶员诉求渠道。对利用出租汽车等交通工具为手段,恶意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近期工作措施
为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市交通港口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上海保监局等部门,共同推出了八项工作措施:
(一)加大支持出租汽车行业油价补贴政策力度。当沪Ⅳ93#汽油月加权平均油价超过现运价所对应的6.43元/升上限后,超过部分由政府全额补贴。
(二)降低出租汽车承包指标。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包括市域出租汽车和区域出租汽车)承包指标在现有标准的基础上,降低200元/车月。
(三)降低和统一出租汽车行业风险保证金。本市出租汽车行业风险保证金上限统一设定为5000元/人。
(四)完善出租车辆的交强险费率浮动机制。调整出租汽车等有关交通违章行为与交强险保费挂钩的浮动比率。对安全运营情况完成良好、使交强险保费下浮的,出租汽车企业应将保费下浮的主要部分直接让利给出租汽车驾驶员。
(五)出租汽车通行长江隧桥段收费实行优惠。对出租汽车通行长江隧桥段,实行单向收费的优惠政策。
(六)鼓励支持出租企业实施内部奖励制度。继续鼓励支持出租企业对劳动模范、的士明星和中高星驾驶员的奖励制度。
(七)建立出租汽车行业成本费用监管制度。开展出租汽车行业成本费用监管和评价工作,指导出租企业提高服务管理水平,为研究确定更为科学合理的出租汽车承包指标、优化完善出租汽车运价结构、建立出租汽车行业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等工作提供依据。
(八)进一步研究完善出租汽车油运价联动机制。根据国家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的要求,以出租汽车驾驶员和出租企业的正常经营不受油价波动影响为目标,进一步研究完善出租汽车油运价联动机制。
上述工作措施中,前五项具体措施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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