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征[2008]1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财税票据管理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新版《保险业专用***》(式样附后)分为电脑版和手写版两种,电脑版***代码为:231****30451,包装规格为200份/包,5包/箱;手写版***代码为:231****32451,包装规格为25份/本,40本/箱。
二、新版《保险业专用***》使用干式复写纸印制。电脑版和手写版均为四联***,第一联为存根联(黑色油墨印框,背涂绿色);第二联为***联(棕色防伪油墨印框,背涂绿色,加印防伪标记,税务监制章使用红色荧光油墨印制);第三联为记账联(红色油墨印框,背涂蓝色);第四联为业务联(蓝色油墨印框,使用普通打印纸)。
三、签单日期为2007年12月31日前(含)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以下简称“保险单”),若在2008年1月1日后(含)开具新版《保险业专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保险机构在新版《保险业专用***》上注明保险单的签单日期。
四、新版《保险业专用***》的印制、领购、使用、保管、缴销、检查等,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若有违反按有关规定处罚。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