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物价局市交通局关于做好本市2008年春运期间省际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价公(2008)001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交通委(交通局),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部《关于做好2008年春运期间道路、水路旅客运输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3513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本市2008年春运组织工作,经研究,现就春运期间省际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部关于“经营固定线路的道路客运,继续实行客票价格不针对春运加成的政策。企业可以在政府规定的指导价幅度内浮动。对非固定线路的临时包车运输,继续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规定,本市2008年春运期间(1月23日-3月2日)省际道路班车客运票价,在政府规定的指导价幅度内浮动,上浮不得超过20%,允许下浮。
在不超过规定的上浮幅度内,各线具体票价由经营者根据客运市场供需情况,自行制定。客票内已含旅客站务费的,旅客站务费不上浮。
省际道路包车客运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由承运、租运双方协商确定。
二、凡实行团体预约购票的在校全日制大专院校学生,不执行上浮票价。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2008年春运期间,对本市省际道路客运企业实行临时性减免客运附加费(公路客运建设专用基金)。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另行研究制定。
四、各客运站应当提前7天向旅客公告并做好票价的明码标价工作。各客运企业要在确保运营安全的前提下,落实措施,进一步改善道路客运的售票、候车、乘车等条件,切实提高服务质量。
五、各区县物价、交通管理部门应组织力量,深入春运现场,加强对春运期间客运票价以及涉及春运经营者的各种价格、收费的监督检查,对借春运之际乱涨价、乱收费的行为,应依法予以查处。
特此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
二○○八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