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沪建交〔2010〕8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各有关建筑施工企业:
为开展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效提高三类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7〕189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对象
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在沪施工的建筑企业取得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
二、培训内容
主要为新标准、新技术、新工艺,以及国家和本市近期出台的建筑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当前国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近年来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特点和规律、典型事故分析等。
三、工作组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三类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承担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能力评估,并结合实际情况及时更新、补充有关安全知识的内容。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负责继续教育的日常监管。承担本市特级、一级和专业级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的受理。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的二级、三级及劳务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的受理。
有关培训机构和有条件的施工企业可承担具体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三类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领导,严格三类人员继续教育的动态考核管理和复核审查工作。三类人员继续教育的动态考核管理和复核审查等办法,由市安质监总站另定。
(二)各有关单位要以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工作为契机,切实做好三类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落实,保证三类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和质量。三类人员证书延期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三类人员继续教育报名,原则上由培训机构统一组织。继续教育培训费用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本通知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二○一○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