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税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磷酸二铵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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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6月27日发表
沪国税流[2008]3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磷酸二铵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17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一月十一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磷酸二铵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7]1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农业发展,稳定化肥价格,经***批准,对磷酸二铵产品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现明确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磷酸二铵产品免征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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