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制订的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2014年0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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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6月27日发表
沪府办发〔2014〕2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制订的《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有关企业: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科委、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制订的《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12日
***: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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