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同意金山区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的批复2014年05月28日
沪府〔2014〕4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金山区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的批复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金山区政府:
沪规土资详〔2014〕259号文收悉。经研究,市政府同意金山区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以下简称风貌区保护规划),具体批复如下:
一、风貌区保护规划范围为《上海市郊区及浦东新区历史文化风貌区范围(文本)》中确定的金山区枫泾、张堰两片历史文化风貌区用地范围,以及因规划编制完整性要求确定的扩大范围。
二、风貌区保护规划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目的是保证各风貌区历史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风貌得到整体保护,指导保护和更新的协调发展,提供适合该风貌区历史文化风貌保护的规划控制规定。
三、要按照风貌区保护规划确定的各风貌区功能定位,遵循整体性、原真性、可持续发展、分类保护的原则,保护各风貌区的历史文化风貌。
(一)风貌区保护规划确定各风貌区的建筑为六类,即:保护建筑、保留历史建筑、一般历史建筑(甲等)、一般历史建筑(乙等)、其他建筑和应当拆除建筑。要分类提出相应的保护与更新的规划控制规定,并对其他建筑按照保留引导、整治引导、拆除引导三种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规划引导。
(二)风貌区保护规划划定了各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范围,要按照规划确定的建筑高度、间距、容量、色彩、道路交通、绿化、公共服务设施等各项规划控制规定,以及规划控制图则所确定的分地块控制性指标和引导性指标,切实加强规划控制。
(三)要按照风貌区保护规划所明确的有关风貌保护道路、街巷及河道的规划控制要求,加强规划范围内的风貌保护道路、街巷、河道及沿线历史风貌的保护。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