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委关于做好2008年度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学〔2008〕15号
各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做好2008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下同)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条件和名额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思想政治素质和综合表现突出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对自愿赴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评选。
各高校上报的优秀毕业生人数为:研究生、本科生不超过本校当年毕业生总人数的5%,专科生不超过本校当年毕业生总人数的3%。
二、评选程序和时间
由毕业生所在院、系推荐,经学校评审同意后报市教委审核。
春季毕业生的评选工作应在3月进行,秋季毕业生的评选工作应在4-6月进行。
三、评选材料
1.各高校关于上报2008年上海市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候选人的请示(附候选毕业生汇总名单,请注明毕业生的姓名、专业、学历等情况)
2.《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一式两份,样张附后,可复制);
3.各高校2008年上海市高校优秀毕业生数据库(格式见***2)。
四、办理获奖证书时间
每周二至周四下午1:30-5:00(需在其他时间办理的,可事先预约)。
联系人:田磊联系电话:23116738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八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