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林业局关于受国家林业局委托实施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2014年07月07日
沪林〔2014〕8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家林业局委托实施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30号)、国家林业局2014年第9号公告的规定,为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现将我局受委托实施的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上海市自贸区注册的企业
二、受委托事项
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事项中:
(一)进口列入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管理范围的野生动物皮革制品;
(二)进口实验用猕猴、食蟹猴血清等衍生物实验材料。
三、受委托时间
委托时间为2014年6月15日至2019年6月14日。若以上受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发生变更、中止或者终止,上海市林业局将及时向社会公告。
四、办理期限、地址、联系方式
许可办理时间:10个工作日;
受理地址:静安区胶州路768号上海市林业局行政许可受理大厅(邮编200040);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1: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021)52567188,(021)52567158(总机转)
上海市林业局
201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