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海洋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项目审批工作的实施意见
沪海洋〔2010〕7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项目审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各有关区县:
《上海市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项目审批工作的实施意见》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海洋局
二一年二月一日
上海市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项目审批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项目审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根据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项目审批工作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海域使用项目审批工作严格执行以下四个基本程序:局海域海岛处审查、审核委员会审核、局长办公会议审定、报市政府审批。
一、局海域海岛处审查
在局海洋业务受理中心正式受理海域使用申请后,局海域海岛处按照《上海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上海市海洋局行政许可办事指南(试行)》、《上海市海洋功能区划(报批稿)》等的规定,对海域使用申请项目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审核委员会,必要时应当对项目用海内容进行公示。
(一)在受理海域使用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征求市发改委、建交委等本市有关部门及相关区县海洋管理部门的意见,并告知在收到《上海市海域使用项目意见征求单》后7日内书面回复市海洋局。
(二)在受理海域使用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调查和权属核查。通过现场调查和权属核查了解以下情况:海域使用项目所在海域的开发利用现状、项目界址和用海面积是否清楚、是否已设置海域使用权、是否存在用海争议。
(三)在受理海域使用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进行评审。评审会议由局海域海岛处负责人召集,专家评审委员会主任主持,评审委员人数不少于5人。局海域海岛处提前5天将海域使用项目论证报告送评审委员,评审委员应当在会前准备好书面评审意见。《上海市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详见***1。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的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海域使用项目论证报告评审的主要程序:
1、海域使用申请单位介绍项目概况。
2、海域使用项目论证报告编制单位汇报报告主要内容。
3、评审委员发表评审意见,专家评审委员会研究并形成书面评审意见。
4、专家评审委员会主任宣读并签署评审意见。
(四)按照海域使用权审核流程,局综合规划处、计划财务处、滩涂海塘处和海洋环境保护处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好协同办理工作。
(五)在受理海域使用申请后12个工作日内,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本市有关部门的意见及现场调查和权属核查等情况,局海域海岛处对海域使用项目提出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海域使用项目的基本情况。
2、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的评审和意见征求情况。
3、海域使用项目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相关规划和产业政策。
4、申请海域界址、面积、期限、类型和性质是否清楚,有无权属争议,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是否已协调解决。
5、用海活动是否影响国防和海上交通安全。
6、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审核委员会审核
审核委员会是我局海域使用项目审查报批工作的审核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对报市政府审批的用海项目进行审议。根据审核情况对被审核项目作出上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重新审查、不予报批的审核意见,并负责将海域使用项目的审核情况和审核意见向局长办公会议汇报。
海域使用项目审核委员会由分管海域海岛工作的副局长担任主任,局纪检组长担任副主任,局政策法规处、综合规划处、计划财务处、滩涂海塘处、海域海岛处、海洋环保处、科技信息处、纪检监察室、事务中心和中国海监上海市总队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上海市海洋局海域使用项目审核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工作职责》详见***2。
三、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所有报市政府审批的海域使用项目,都要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局长办公会议在听取审核委员会关于海域使用项目审核情况和审核意见的汇报后,研究作出上报审批、重新审查审核、不予报批的决定。
四、报市政府审批
所有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同意的海域使用项目,应当及时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局计划财务处负责征收海域使用金,海域海岛处负责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发放海域使用权证书等手续。
五、加强对审查报批工作的监督检查
为了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开展海域使用项目的审批工作,进一步增强审批工作的严肃性,不断提高审批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局监察室应当按照《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市海域使用项目审批工作的实际情况,充分利用我局电子政务系统对行政审批的实时监督功能,加强对海域使用审查报批工作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问题。
***:1.上海市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2.上海市海洋局海域使用项目审核委员会人员组成和工作职责
二○一○年一月四日
***1
上海市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保证海域使用论证的科学性和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审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市级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市海洋局负责组建市级专家库。市级专家库分设围填海项目、港口码头项目和其他项目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审委员会)。
第四条市级专家库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入选专家库专家总数不得少于30人;
(二)组建市级专家库应当统筹兼顾专家的行业和区域分布;
(三)有满足评审需要的海洋水文气象、海洋地质地貌、海洋化学生物、海洋渔业科学与技术、资源环境区划与管理、测量工程、船舶与海洋工程、水利工程、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及经济学等专业的专家组成。
第五条入选市级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度责任心,能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能够认真、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3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有关海域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五)具有一定的评审工作经验;
(六)本人自愿。
国家级评审专家库专家是省级专家库的当然成员,不再另行聘任。年龄超过60岁的著名专家、教授(含院士)不列入专家库,可根据用海项目评审需要聘请。
第六条评审专家库专家候选人,由下列方式产生:
(一)专家自荐;
(二)专家所在单位推荐;
(三)县级以上海洋行政管理部门推荐;
(四)3名或3名以上同级专家库中的专家推荐。
海域使用论证评审专家自荐表或推荐表,由自荐人或推荐人直接报送市海洋局。
第七条市海洋局对候选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向社会公示。
评审专家实行聘任制,聘任期为3年。
各类用海项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委员实行轮换制,每届任期为1年。任期届满后,专家评审委员会自动解散。每一届专家评审委员会聘任的委员中,从上届专家评审委员会中续聘的委员总数不得超过三分之二。对业务能力不能胜任评审工作需要,或不能履行评审职责的上届委员,不再续聘。
第八条市海洋局对评审专家库建立动态管理制度,对聘任期满的专家根据其身体状况、业务能力及信誉等情况,进行调整、更新。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审批项目用海的评审,应当从国家级专家库或市级评审专家委员会中随机选择5名以上(含5名)单数、专业配备合理的专家组成评审组,组长必须从国家级专家库中聘请。
第十条评审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进行评审,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二)获得参加评审活动的劳务报酬;
(三)参加国家海洋局组织的海域使用管理业务培训;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评审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发现与用海项目申请者、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关系的,应当主动向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组织者申明并回避;
(二)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三)对本人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
(四)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评审专家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随时终止聘任:
(一)利用评审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为有利益关系者通过评审提供便利;
(二)压制不同学术观点和其他专家意见;
(三)为了个人私利和不正当目的,投机取巧、弄虚作假,提出与事实不符、违反科学的结论、意见,并造成经济损失;
(四)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海洋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海域使用论证评审专家库专家名单
一、围填海项目评审委员会
姓 名 | 工作单位 | 专 业 | 职 称 |
王长海 | 上海东海海洋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 | 海洋工程水文 | 教授级高工 |
王金辉 | 国家海洋局东海环境监测中心 | 海洋环境 | 教授级高工 |
孙振中 | 上海市水产研究所 | 渔业环境 | 高级工程师 |
任 松 | 国家海洋局东海环境监测中心 | 海洋环境监测和评价 | 教授级高工 |
刘 桦 | 上海交通大学船舶海洋与建筑工程学院 | 海洋工程、力学 | 教 授 |
陆忠民 | 上海勘测设计研究院 | 水力水电及风电规划设计 | 教授级高工 |
胡 欣 | 上海市海洋局 | 水利工程 | 高级工程师 |
顾圣华 | 上海市水文总站 | 海洋水文 | 高级工程师 |
俞相成 | 上海市水利工程设计研究院 | 港口工程 | 高级工程师 |
倪前龙 |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规 划 | 高级经济师 |
耿安朝 | 上海市海事大学海洋环境与工程学院 | 环境科学 | 教 授 |
徐伯勤 | 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水文航道总图 | 高级工程师 |
黄晓琛 | 上海东海海洋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 | 环境工程 | 高级工程师 |
龚茂 | 国家海洋局东海预报中心 | 海洋预警报技术 | 教授级高工 |
隋洪波 | 国家海洋局东海环境监测中心 | 物理海洋 | 教授级高工 |
彭立功 | 上海东海海洋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 | 海洋环境保护、海域使用论证、海洋规划区划、海洋工程勘察 | 教授级高工 |
霍玉仁 | 上海勘测设计研究院 | 工程地质 | 高级工程师 注册岩土工程师 |
二、港口码头项目评审委员会
姓 名 | 工作单位 | 专 业 | 职 称 |
丁永生 | 上海市海事大学海洋环境与工程学院 | 环境工程 | 教 授 |
王传江 | 上海市水利工程设计研究院 | 工程等价、施工组织 | 高级工程师 |
卢永金 | 上海市水利工程设计研究院 | 水利工程 | 教授级高工 |
孙同华 | 上海交通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 环境工程 | 副研究员 |
朱志夏 | 上海交通大学船舶海洋与建筑工程学院 | 海岸近海工程 | 副 教 授 |
关许为 | 上海勘测设计研究院 | 水利、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 | 高级工程师 |
陈道熙 |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 | 港口航道 | 高级工程师 |
赵一飞 | 上海交通大学船舶海洋与建筑工程学院 | 海洋运输 | 副 教 授 |
倪文胜 | 国家海洋局东海环境监测中心 | 水文气象 | 教授级高工 |
郭志刚 | 复旦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 | 海洋环境 | 教 授 |
张根玉 | 上海市水产研究所 | 水产养殖 | 研 究 员 |
张勇勇 | 上海勘测设计研究院 | 海洋测绘、工程测量 | 高级工程师 |
徐 韧 | 国家海洋局东海环境监测中心 | 海洋环境 | 教授级高工 |
浦伟庆 | 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港口航道 | 教授级高工 |
戚建人 | 上海市海洋局 | 海洋环境 | 高级工程师 |
谢文辉 | 上海东海海洋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 | 地理信息系统 | 高级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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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类项目评审委员会
姓 名 | 工作单位 | 专 业 | 职 称 |
石少华 | 国家海洋局东海预报中心 | 物理海洋 | 高级工程师 |
叶属峰 | 国家海洋局东海环境监测中心(国家赤潮重点实验室) | 海洋生态学 | 教授级高工 |
李国林 | 上海市水利工程设计研究院 | 水利工程 | 高级工程师 |
李 巍 | 上海勘测设计研究院 | 水力水电规划设计及环境影响评价 | 教授级高工 |
仵彦卿 | 上海交通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 海洋环境 | 教 授 |
刘文白 | 上海市海事大学海洋环境与工程学院 | 岩土、结构工程 | 教 授 |
庄 平 |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 | 海洋生物学 | 研 究 员 |
苏 诚 | 上海东海海洋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 | 海洋工程 | 教授级高工 |
吴乃山 | 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 | 渔政管理 | 讲 师 |
周文玉 | 上海市水产研究所 | 水产养殖 | 研 究 员 |
胡学军 | 国家海洋局东海预报中心 | 海洋环境监测和调查 | 高级工程师 |
郑永来 | 同济大学水利工程系 | 港口海岸及近海工程 | 教 授 |
徐建成 | 上海市水文总站 | 海洋水文 | 高级工程师 |
徐贵泉 | 上海市水务规划设计研究院 | 水环境 | 教授级高工 注册咨询工程师 |
喻国良 | 上海交通大学船舶海洋与建筑工程学院 | 港口与近海工程 | 教 授 |
程祥圣 | 国家海洋局东海环境监测中心 | 海洋环境检测和监测 | 教授级高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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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上海市海洋局海域使用项目审核委员会人员组成和工作职责
一、审核委员会人员组成
主任:沈依云(副局长)
副主任:陈伯深(纪检组长)
委员:李剑(政策法规处处长)
王华杰(综合规划处处长)
沈于田(计划财务处处长)
朱宪伟(滩涂海塘处处长)
管永华(海域海岛处副处长)
戚建人(海洋环保处处长)
胡欣(科技信息处处长)
刘选游(监察室主任)
丁曜(中国海监上海市总队常务副总队长)
王肖军(市海洋管理事务中心主任)
如审核委员会组成人员岗位变动,其接任者自动替补。
二、审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审核委员会是我局海域使用项目审查报批工作的审核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对报市政府审批的用海项目进行审议。根据审核情况对被审核项目作出上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重新审查、不予报批的审核意见,并负责将海域使用项目的审核情况和审核意见向局长办公会议汇报。
三、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海域使用项目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相关规划和产业政策。
(二)项目用海范围、期限、类型和性质是否清楚,有无权属争议,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是否已协调解决。
(三)项目海域使用论证和专家评审的结论是否可行。
(四)用海活动是否影响国防和海上交通安全。
(五)海域使用申请的受理程序是否合法、海域海岛处审查意见是否客观、准确。
(六)其他需要审议的事项。
四、审核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一)审核委员会应当采取会议形式对海域使用项目进行审核,不得采取传阅会签的形式审核。
(二)审核会议由审核委员会主任召集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
(三)审核委员会实行委员责任制,委员对审核意见具有表决权,并对审核意见承担责任。
(四)研究和提出的书面审核意见须经多数正式委员同意,由审核委员会主任签署。
(五)必要时审核委员会可邀请有关处室和单位派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代表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对海域使用项目的审查报批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审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是我局报批用海项目的决策依据。经审核委员审核通过的项目,应当及时报请局长办公会议审定;未经审核委员会审核的海域使用项目,一律不得上报审批。
二、港口码头项目评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