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755-8882 8155

市财政局等关于转发财政部等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19年06月27日发表  


沪财税[2010]12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一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取得境外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时抵免境外已纳或负担所得税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居民企业以及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以下统称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应在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的,适用本通知。
  二、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协定以及本通知的规定,准确计算下列当期与抵免境外所得税有关的项目后,确定当期实际可抵免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
  (一)境内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称境内应纳税所得额)和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称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二)分国(地区)别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
  (三)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
  企业不能准确计算上述项目实际可抵免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在相应国家(地区)缴纳的税收均不得在该企业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抵免。
  三、企业应就其按照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确定的中国境外所得(境外税前所得),按以下规定计算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一)居民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境外收入总额扣除与取得境外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各项收入、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二)居民企业应就其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扣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规定计算的与取得该项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按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来源于境外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应按有关合同约定应付交易对价款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
  (三)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就其发生在境外但与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各项应税所得,比照上述第(二)项的规定计算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在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为取得境内、外所得而在境内、境外发生的共同支出,与取得境外应税所得有关的、合理的部分,应在境内、境外(分国(地区)别,下同)应税所得之间,按照合理比例进行分摊后扣除。
  (五)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四、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但不包括:
  (一)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二)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三)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四)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五)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征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六)按照***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已经从企业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五、居民企业在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用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的税额进行税收抵免时,其取得的境外投资收益实际间接负担的税额,是指根据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方式合计持股20%以上(含20%,下同)的规定层级的外国企业股份,由此应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中,从最低一层外国企业起逐层计算的属于由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本层企业所纳税额属于由一家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益所实际缴纳的税额+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由本层企业间接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向一家上一层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本层企业所得税后利润额。
  六、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实施条例第八十条规定由居民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限于符合以下持股方式的三层外国企业:
  第一层: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第二层:单一第一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本条规定持股条件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第三层:单一第二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本条规定持股条件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七、居民企业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用于办理税收抵免。
  八、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分国(地区)别计算境外税额的抵免限额。
  某国(地区)所得税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据以计算上述公式中"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的税率,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税率。
  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计算的当期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小于零的,应以零计算当期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其当期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也为零。
  九、在计算实际应抵免的境外已缴纳和间接负担的所得税税额时,企业在境外一国(地区)当年缴纳和间接负担的符合规定的所得税税额低于所计算的该国(地区)抵免限额的,应以该项税额作为境外所得税抵免额从企业应纳税总额中据实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应以抵免限额作为境外所得税抵免额进行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余额允许从次年起在连续五个纳税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十、属于下列情形的,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采取简易办法对境外所得已纳税额计算抵免:
  (一)企业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虽有所得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或证明,但因客观原因无法真实、准确地确认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除就该所得直接缴纳及间接负担的税额在所得来源国(地区)的实际有效税率低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50%以上的外,可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12.5%作为抵免限额,企业按该国(地区)税务机关或政府机关核发具有纳税性质凭证或证明的金额,其不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准予抵免;超过的部分不得抵免。
  属于本款规定以外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投资性所得,均应按本通知的其他规定计算境外税额抵免。
  (二)企业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凡就该所得缴纳及间接负担的税额在所得来源国(地区)的法定税率且其实际有效税率明显高于我国的,可直接以按本通知规定计算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和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抵免限额作为可抵免的已在境外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具体国家(地区)名单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名单进行调整。
  属于本款规定以外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投资性所得,均应按本通知的其他规定计算境外税额抵免。
  十一、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计算生产、经营所得的纳税年度与我国规定的纳税年度不一致的,与我国纳税年度当年度相对应的境外纳税年度,应为在我国有关纳税年度中任何一日结束的境外纳税年度。
  企业取得上款以外的境外所得实际缴纳或间接负担的境外所得税,应在该项境外所得实现日所在的我国对应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计算抵免。
  十二、企业抵免境外所得税额后实际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境内外所得应纳税总额-企业所得税减免、抵免优惠税额-境外所得税抵免额。
  十三、本通知所称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是指根据企业设立地法律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或者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认定为对方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
  十四、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应税所得,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通知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十六、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

  法定税率明显高于我国的境外所得来源国(地区)名单

  美国、阿根廷、布隆迪、喀麦隆、古巴、法国、日本、摩洛哥、巴基斯坦、赞比亚、科威特、孟加拉国、叙利亚、约旦、老挝。
  

           


本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文章内容时效、真实性负责

















2023-09-17 04:14:17重新编辑
观兰镇竹园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观兰镇大抵抗陇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观兰镇茜坑新村伯公坳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观兰镇牛湖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观兰镇麒麟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观兰镇福民村福苑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观兰镇库坑村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观澜竹园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观澜松元向西新围山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观澜富莱得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观澜哈飞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观澜桂花村庙溪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观澜库坑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观澜福民田背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观澜新田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观澜镇富士康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观澜新田社区科发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观澜企坪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观澜镇新田村君新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观澜镇桂花村庙西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观澜镇松元荔城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观澜镇樟坑径上围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观兰(澜)镇第一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观兰(澜)镇第二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观兰(澜)镇第三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观兰(澜)镇第四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观兰(澜)镇第五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观兰(澜)镇第六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观兰(澜)镇竹园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观澜镇桂花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关于我们 加入我们 人力资讯TOP500 网站地图 临时工招聘信息兼职招聘信息

劳务派遣 深圳劳务派遣公司 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中介 2
  1.  2022年3月22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2.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3.  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示2022年第7期
  4. 江宁高新区举办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宣讲培训会
  5. 江宁区量身打造高质量就业服务矩阵
  6.  栖霞区2021年市级农业专项资金(现代农业发展)项目拟立项情况公示
  7. nbspnbsp区农业农村局以数字赋能推进智慧林长制
  8.  2022年13月同步结算平台医疗救助情况统计表
  9.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3-06-21 22:41:14
  10.  溧水区药品抽样信息公示(第四期)
  11. 西咸新区审计局召开审计整改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审计整改工作
  12. 和庄镇和庄村提升村庄颜值为创城加码
  13. 我区6个项目成功入选双百工程
  14. 浦口高新区以诚意走访优服务以商招商促发展
  15.  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企业备案信息公示(2022年第16期)
  16. 南京市全媒体新闻行动在我区启动
  17. 江宁中医院稳妥有序恢复诊疗
  18. 江宁区供销合作总社开展中层干部素养培训
  19. 江宁区二干河治理工程开展汛期检查
  20.  栖霞区2021年市级农业专项资金(现代农业发展)项目拟立项情况公示
  21. 燕子矶街道加强整治行动解锁人居环境幸福密码
  22.  关于拟核批享受2021年4季度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及岗位补贴的公示
  23.  南京地铁收储地块汇通路片区幼儿园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批前公示
  24. 科技赋能江宁区智慧抗疫
  25.  12月江宁区规模以上工业产值增长133
  26.  关于印发湖熟街道开展2022年度深化作风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27.  空气质量预测专报(第14期)
  28.  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2020年8月21日)
  29. nbspnbsp区商务局全力保障封控小区居民生活物资供应
  30.  区政府关于批转区住房和建设局2022年栖霞区城乡建设计划的通知
  31. nbspnbsp区行政审批局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
  32. 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二期项目安装工程中标结果公示
  33.  解读溧水区15分钟医保服务圈省级示范区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34. 广安鑫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招聘公告
  35. 大力推行一线工作法促进审计提质增效
  36.  市文旅局至我区指导调研文旅工作
  37. 区商务局发力全员招商推进招商引资开门红
  38.  浦口区市场监管局线上冬奥知识竞答结果公布
  39.  关于设立南京市江宁区天元居幼儿园的通告
  40. 十四届江宁区委第二轮巡察完成进驻
  41. 江宁区核发首张新版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42. 江宁高新区推行免申即享惠企服务
  43.  南京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情况公示
  44.  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栖霞区)
  45.  雨花台区城管局开展执法岗位能手大比拼活动
  46.  浦口区阅景龙华4幢2单元10041104室外墙防水项目维修资金一般申请首款公示
  47.  关于江宁区人社服务大厅暂停对外服务的通告
  48.  栖霞区民政局召开养老服务领域疫情防控培训会
  49.  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2020年8月24日)
  50. nbspnbsp区第十九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四次主任会议
  51.  联合治超不停歇当好永不眨眼的平安哨
  52.  关于南京雨花培康诊所拟设置医疗机构基本信息公示书
  53.  高淳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风险承诺公告
  54. 返还中山巨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资保证金公示
  55. 全面建设人民满意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典范城市
  56. 市委书记朱立凡来到医药高新区(高港区)调研
  57. 广安市前锋区妇幼保健院护理人员(第一批)招聘公告
  58.  浦口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
  59. 浦口经济开发区多措并举部门联动全力助企纾困
  60.  对江宁区第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第JNRD1801026号建议的答复
  61. 江苏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第一督导组督导检查江宁区安全生产工作
  62.  关于栖霞区2022年涉企信用服务项目承办单位的遴选公告
  63. 文旅市场稳步复苏
  64.  阳江镇多措并举开展流动商贩专项整治行动
  65. 溧水区2022年5月尊老金发放汇总表
  66. 我区举行百团进百万企业千万员工安全生产宣讲会
  67.  栖霞区2022年3月特困供养人员信息汇总表公示表
  68.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2-10-13 11:45:59
  69. 慷慨解囊踊跃捐赠
  70. 我区用心用力用情做好水务三服务
  71. 区城建集团三举措筑牢供水安全防线
  72.  江宁开发区召开经济运行和疫情防控工作调度推进会
  73. 2021年度市长质量奖出炉江宁企业和个人获奖
  74. 牛首山无人机隔空喊话助力疫情防控
  75.  关于公布2021年度栖霞区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等级评定结果的通知
  76.  雨花台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书(板桥街道)
  77.  关于开展微建议微创新微心愿金点子征集活动的通知
  78.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2-09-07 23:00:50
  79.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2-08-29 21:27:53
  80.  征收土地公告宁(栖)征收〔2022〕18号仙林街道南京紫峰水务装备有限公司供水设施建设工
  81.  溧水区财政局助企纾困加快落实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政策见成效
  82. 强化预防接种人员培训提升基层公共卫生服务能力
  83. 单个项目最高资助10万元
  84.  南京市高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单位名单公示
  85.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2-08-30 00:07:55
  86.  雨花台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书(西善桥街道)
  87. 改善水环境美化村环境
  88. 中药品质创新发展大会举行
  89.  高淳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高征〔2022〕13号
  90. 溧水区关于在部分镇(街)开展规模性分区域核酸检测通告
  91. 区工信局多措并举帮助解决企业融资难题
  92.  江浦街道提前开启2023年城建项目储备工作
  93.  桥林街道三强化扎实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94.  汤泉街道扎实完成2021年统计年报工作
  95. 区商务局四强化加密疫情防控网
  96.  以讲促学江宁开发区举办科级干部开讲啦培训活动
  97. 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召开会议
  98.  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
  99. nbspnbsp2022年雨花台区机关足球比赛顺利开幕
  100. 殷其国开展七一走访慰问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