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司法局关于重申司法行政系统警车管理六条禁令的通知
市监狱管理局、上海政法学院、市劳教局、市社区矫正办及局属单位,各区县司法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警车管理,有效防止本市司法行政系统违反警车管理规定事件的发生,根据公安部等三部两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警车管理和使用工作的通知》、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警车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司法局《关于司法行政系统警车管理的规定》、市司法局《关于区县司法行政系统警车管理工作的规定》等文件,现就严格执行警车管理有关规定,再次重申、强调“六条禁令”:
(一)严禁驾驶警车从事非警务、公务活动;
(二)严禁将警车作为上下班的交通工具(单位集中统一安排的“大客”通勤车除外);
(三)严禁非司法干警、工勤人员驾驶司法警车;
(四)严禁将警车停放在餐饮、娱乐等公共场所;
(五)严禁将司法警车停放在居民小区过夜;
(六)严禁将司法警车及警车牌证外借。
各警车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警车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六条禁令”。市司法局将继续对警车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专项警务督察,对违反上述六条禁令的单位和责任人,将严肃查处。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
二○一○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