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经委关于建立上海市工业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规定,根据《上海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市质监局关于上海市重点用能单位加强节能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要求,为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特建立上海市工业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上报对象
本市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煤以上(含5000吨)的工业企业应当每年按规定报送上年度本企业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二、报告内容
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应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请各单位按照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填写内容及深度要求(详见***1),应用《上海市工业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软件》编制上海市工业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表(详见***2,软件网址:www.edo.gov.cn)。
三、报送程序
重点用能单位在每年2月底(2008年定于4月15日)前向所属各区县、控股(集团)公司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各区县、控股(集团)公司汇总分析后于3月15日(2008年定于4月30日前)报市经委,抄送市节能监察中心。
上海市节能监察中心对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核。对审核中发现有问题的报告,由上海市节能监察中心向企业发出整改通知单,企业应在接到整改通知单后二周内,按要求将报告修改后重新报送。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将按照《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四、有关报送事项
1、报送材料要求: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应采用统一的软件进行填报,报送的电子文档应从软件导出,报送的书面材料应采用软件打印并装订。书面材料封面应填写上报单位的法人代码,单位名称,并盖上公章。电子文档名称中应含有单位名称。其中:书面材料二份,电子文档一份。
2、报送地点:书面材料送上海市节能监察中心(上海市制造局路27号,邮编200011);电子文档请发至jnjc@secsc.cn或通过上海能效诊断热线(www.edo.gov.cn)上传。
联系人:刘卫星陶坚刚
电话:23112704 63122155
***:
1、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填写内容及深度要求
2、上海市工业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样表
***请到市经委网站上(http://www.shec.gov.cn)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二○○八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