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关于启用新社会救助申请表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民救发[2008]32号
各区县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社会救助基础管理工作,结合当前实际工作的需要,对社会救助申请表的有关内容和项目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社会救助申请表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4月1日起,全市统一启用新社会救助申请表(详见***)。
二、新社会救助申请表应结合城乡低保标准调整和对象复审工作,逐步更换。全市所有对象换表工作应在今年6月底以前全部完成。
三、新社会救助申请表的项目和内容应全部填写,不留空白,凡是无此项内容数据的应填“无”。
四、各街道(乡镇)救助机构工作人员应具体指导申请人认真填表,并做好有关填表解释,确保填表内容和相关信息准确有效。新表填制完毕后,各救助机构工作人员应认真核对,并将相关数据及时输入社会救助计算机管理系统,确保数据输入准确无误。
五、各区县民政局要加强对基层救助机构的指导。对在填制新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及时研究、及时解决,确保此项工作按时按质完成。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
二零零八年三月十一日
***:
1、20080414-沪民救发[2008]32号-***1:社会救助申请表.doc
2、20080414-沪民救发[2008]32号-***2:社会救助调查审批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