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本市资产评估机构2009年度备案工作的通知
沪财会[2010]13号
本市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了加强资产评估机构后续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资产评估机构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62号)关于各省级财政部门对所辖范围的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实行年度报备制度的规定,请你们于2010年4月1日之前,向上海市财政局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09年度审计报告,并附送以下资料:
1.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1);
2.资产评估机构上年度资产评估项目汇总表(***2);
3.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累计职业风险基金证明材料。
联系人:会计处 宿佳;电话:54679568转17113分机。
报送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1711室。
***:1.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
2.资产评估机构上年度资产评估项目汇总表。
上海市财政局
二O一O年二月二十一日
***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