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防办关于推进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意见通知
沪府办发〔2010〕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防办关于推进本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民防办《关于推进本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推进本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意见
城市应急避难场所,是指在城市中人口聚集地附近,以应对地震灾害为主,兼顾其它灾害事故,用于接纳受灾居民紧急疏散、临时或较长时间避难及生活,确保避难居民安全,避免灾后次生灾害危害,并可供政府组织开展救灾工作的场所。上海作为特大型国际化城市,人口和建筑高度密集,一旦发生重特大灾害事故,将会严重威胁居民群众的安全。为保证突发性灾害事故发生后人员快速、有序疏散安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增强上海城市抵御灾害事故的整体能力,确保城市安全和稳定,根据国家地震局《关于推进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意见》(中震发救〔2004〕188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原则同意〈上海市中心城应急避难场所布局规划〉的批复》(沪府〔2008〕37号),以及上海市应急管理总体要求,现就推进本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按照“政府领导、统筹规划、平灾结合、属地管理”的方针,科学规划和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全面提升本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性灾害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规划,分级实施。从建设安全城市的理念出发,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市里主要负责确定、制定本市应急避难场所的总体布局、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及相关政策规定和标准、规范,组织协调市有关部门支持区县抓好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各区县要按照市政府提出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任务与要求,加强对规划应急避难场所用地的控制和预留,并结合公园、绿地、广场、学校操场、体育场(馆)和露天大型停车场等相关设施的建设和改造,积极、有序地组织开展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二)突出重点,均衡配置。以上海中心城区人口密集地区和易产生次生灾害的经济目标附近地区为重点,采取远近结合的方式,合理规划和均衡配置应急避难场所,确保居民群众在发生灾害事故时,能够安全快速地到达避难场所。市民居住地附近的应急避难场所可作为突发灾害性事件发生时市民实施快速疏散和临时安置或疏散中转的场所;依托大型绿地和大型体育场等建设的应急避难场所,可用作受灾市民大规模和较长时间的疏散安置地使用。
(三)因地制宜,安全便捷。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公园、绿地、广场、学校操场、体育场(馆)和露天大型停车场等进行改造,或与上述场所的新建紧密结合,通过增建必要的设施,使之具备避难的功能。场地的选择应尽量避开高大建筑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放点,以及其它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区域,确保市民有安全避难的空间。应急避难场所要具备良好的疏散和进出通道,通道保障条件符合消防要求,以保证市民在实施紧急避难时能迅速到达避难场所,并方便政府组织抢险救灾、安置居民及在应急时提供各项生活及救助保障。
(四)平灾结合,综合利用。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坚持平灾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其综合利用功能,使其平时可供市民休闲、娱乐、健身和停车等,城市突发灾害事故时又能成为市民紧急避难的场所。其功能要以应对地震灾害为主,同时兼顾火灾、建筑物倒塌、恐怖袭击等多种突发事件发生时市民避难的需求。
三、建设任务
(一)近期任务(2010年至2012年)。分两步建设:第一步,到2010年底,对基本符合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要求,且不需进行大的改造和建设的公园、绿地等场所,按照统一的规范和标准,完成应急避难场所标志、标识的设置;市政府相关部门完成全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相关标准的制定;中心城区各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完成II、III类应急避难场所实施规划的编制,郊区各区县政府完成新城、新市镇应急避难场所布局和实施规划的编制。第二步,到2012年底,按照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和标准要求,以中心城区为主,全市建成2―3个I类应急避难场所,每个区县建成2―4个II类应急避难场所和30%III类应急避难场所,以及与之相应的疏散通道系统,初步形成中心城区应急避难场所体系框架。
(二)远期任务(2013年至2020年)。按照规划布局,进一步完善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和配套设施,基本形成以中心城区为主,远近结合、覆盖面广、设施配套的城市应急避难场所体系。
四、选址要求、分类标准、用地指标和功能设置
应急避难场所的选址和设施配置,按照国家制定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GB21734―2008)和《上海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暂定名,由市建设交通委组织拟制)执行。应急避难场所的标志设置,按照相关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执行。
(一)选址要求。选址要充分考虑中心城区已有或拟建的场址,并与城区环境相协调,重点应选择在公园、绿地、广场、学校操场、体育场(馆)和露天大型停车场等区域。选址应处于建(构)筑物倒塌范围之外,保持疏散道路畅通;避让地质、洪涝灾害易发地区、高压线走廊区域,远离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仓库、厂房等区域;以居住区、学校、大型公共建筑等人口相对密集区域的人员30分钟内步行到达为宜。
(二)分类标准。按照避难场所建设分类标准,本市的避难场所分为3类:I类场所是指较长时间应急避难场所,可供受灾居民避难(生活)30天以上,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浦西内环以内15000平方米以上),服务半径5000米;II类场所是指临时应急避难场所,可供受灾居民避难(生活)10天以上至30天以内,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上,服务半径1000米;III类场所是指紧急避难场所,可供受灾居民避难(生活)10天以内,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服务半径500米。
(三)用地指标。中心城区规划应急避难场所人均实际有效用地面积控制为3.0平方米/人(浦西内环以内不低于2.5平方米/人),其中I类应急避难场所2.0平方米/人(浦西内环以内不低于1.5平方米/人)。具体用地指标及相关规划布局要求,按照市政府批复的《上海市中心城应急避难场所布局规划》(沪府〔2008〕37号)执行。
(四)功能设置。以满足应急避难场所基本运行为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场地条件,综合考虑临时性和永久性的需要,合理进行功能设置。
五、建设方法
(一)统一规划和建设标准。市和区县政府统一制定应急避难场所的布局和建设规划、建设标准,以及标志设置规范和相关规定等,作为组织建设的基本依据,各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二)与城市相关设施的建设改造紧密结合。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建设公园、绿地、广场、学校操场、体育场(馆)和露天大型停车场等设施时,应按照市和区县的应急避难场所布局和建设规划,结合建设相关设施,使其具备和完善应急避难的功能,达到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标准和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还要按照市和区县的建设规划,积极搞好对现有公园、绿地、广场、学校操场、体育场(馆)和露天大型停车场等设施的改造,使其达到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和要求。
(三)政府适当给予补助。列入市、区县政府财政保障的相关建设(改造)项目,其建设应急避难场所设施的经费,按原渠道列入预算;用其它经费建设(改造)的相关项目,其建设应急避难场所设施的经费,由市和区县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六、日常管理和紧急启用
(一)应急避难场所的日常管理,由其权属或管理单位负责,并由民防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共同开展检查督导。
(二)应急避难场所在突发灾害事故时的紧急启用,由区县、街道(镇)或相关单位按照预案组织实施,应急避难场所的权属和管理单位要积极配合。
(三)应急避难场所所在地的区县、街道(镇)、居委会(村)及相关单位要预先组织编制《应急避难场所启用预案》,并将预案的有关内容公布告知相关单位和居民群众。各区县要根据预案,经常组织社区和基层单位等开展应急疏散演练,使广大群众熟悉应急避难场所和应急疏散通道,提高应对突发灾害事故的能力。
七、部门职责分工
在市应急委的领导下,由市民防办牵头负责,市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一)市民防办。负责本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与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会同并协调市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总体规划;指导并协调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做好应急避难场所年度建设计划的编制工作;组织编制突发事件民众紧急疏散撤离和应急避难场所启用预案,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搞好本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负责市级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以市级重要商品储备体系为依托,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相关物资的应急保障工作。
(三)市商务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应急避难场所所需物资的储备和保障工作。
(四)市教委。落实在学校设置和建设应急避难场所的有关工作;指导相关学校搞好校内所设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
(五)市公安局。指导相关单位进行应急避难场所直升机起降场的规划、设计,参与直升机起降场的建设工作;依据国家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标准,负责疏散通道及周边相关交通标识、标志的设置;拟制应急避难场所内部及周边地区维护社会治安和交通管理方案。
(六)市民政局。负责应急避难场所所需救灾物资的预储保障,根据应急避难场所启用预案,编制各类赈灾物资保障计划,组织物资预储。
(七)市财政局。负责按照现有管理体制,对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工作所需经费提供保障。
(八)市建设交通委。负责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的制定和建设过程中的管理,指导建设单位按照建设标准落实相关要求;制定利用现有公园、绿地、广场、大型露天停车场等市政设施改建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计划,并落实相关改造建设资金。
(九)市规划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编制全市应急避难场所总体布局和实施规划;指导区县规土部门对拟建应急避难场所用地进行规划控制和督导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
(十)市质量技监局。负责应急避难场所相关地方标准的制定和标志设定的规范、统一工作。
(十一)市卫生局、市水务局、市通信管理局、市电力公司。分别负责市级应急避难场所内医疗卫生、应急供水、通信、供电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主体单位(或场所权属和管理单位)对应急避难场所内医疗卫生、应急供水、通信、供电设施进行建设和管理。
(十二)市体育局。负责落实市直属公共体育场(馆)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各区县体育局搞好对公共体育场(馆)的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
(十三)市绿化市容局。负责利用公园绿地建设的应急避难场所以及全市应急避难场所内环卫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四)市地震局。参与做好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组织计划和业务指导工作。
其它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应急避难场所基本设施配套要求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二○一○年二月八日
***
应急避难场所基本设施配套要求
为保障应急避难场所内人员基本生活需求,确保应急避难场所在紧急状态下及时启用和安全运转,对应急避难场所基本设施配套要求明确如下:
一、物资储备设施
I类应急避难场所应设置食品、药品、饮用水、帐篷、消防、交通、工具、器材等物资库,并设置通信设施;
II类应急避难场所应设置食品、饮用水、帐篷、工具、器材等物资库,并设置通信设施;
III类应急避难场所应设置饮用水、帐篷、工具、器材等物资库,并设置通信设施。
各类应急避难场所长期性预储物资所需仓库,应尽可能利用应急避难场所区域内或附近的公用民防物资库工程。
二、供水设施
应急避难场所应设置独立的供水管网,供水水源主要为城市供水管网、地下水井、蓄水池、河流等水体,并配备移动供水车辆,结合厕所设置洗浴设施。
三、环卫设施
各应急避难场所应设置独立的排污系统,并接入城市污水管网,医疗卫生污水应处理达标后才可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系统。各应急避难场所内应根据避难人员容量,按相关卫生要求设置应急厕所,并附设或单独设置化粪池。各应急避难场所内还应设置专门的垃圾集中存放点。
四、供电设施
应急避难场所应采用两路及以上电源供电,并应设置太阳能供电系统,I、II类应急避难场所还应设置独立的汽(柴)油发电机组,以满足应急避难场所内照明用电及必要设施的供电需求。
五、通信设施
各应急避难场所应设置固定电话,并应使无线通信信号覆盖应急场所。在I、II类应急避难场所内应设置广播系统,可与公园、学校、体育场等广播系统结合建设和使用。
六、疏散通道
各应急避难场所应结合分类等级,建设相应数量的应急疏散通道。应急疏散通道根据使用功能和作用,区分为疏散主通道和疏散次通道两个等级。疏散主通道,主要连接对外交通枢纽、对外公路以及各I类应急避难场所,主要承担受灾人群集体撤离和转运,同时也作为主要的救援通道使用;疏散次通道,主要连接商住集中区域、居民集结点与各类应急避难场所,主要承担居民的就近疏散功能,作为通向应急场所的安全通道。
通道设置数量,连接I类应急避难场所的应急疏散通道应在不同的方向至少设置4条,包括2条疏散主通道;II、III类应急避难场所的疏散通道,应在不同的方向上至少设置2条。
各类应急避难场所除建设地面疏散通道外,还应设置直升机停机坪,以满足紧急救援所需。直升机停机坪的设置,应与本市公安部门直升机起降场的建设规划相结合。通常情况下,I类应急避难场所都应建有直升机停机坪(或在周边500米范围内建设);II、III类应急避难场所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视情设置直升机停机坪。
七、指引标示
在应急避难场所周边、入口处和各功能区应设置明显指示标志,并在入口处悬挂1∶1000的应急避难场所平面图及周边地区居民疏散通道图。主要标志有:应急避难场所方向、距离道路指示标志、应急供电标志、应急棚宿区标志、应急水井标志、应急物资供应标志、应急停机坪标志、应急指挥中心标志等。标志设置应与周围环境、景观和相关标志牌相协调。
八、指挥场所
在发生重大灾害情况下,市、区县、街道(镇)各级要利用已建的地下民防指挥所实施指挥,应急避难场所内不再设置专门的指挥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