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委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学〔2010〕24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0年度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做好2010 年度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条件和名额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思想政治素质和综合表现突出的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生。对自愿赴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评选。
各高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上报的优秀毕业生人数为:研究生、本科生不得超过本年度毕业生总人数的5%,专科生不超过本年度毕业生总人数的3%。
二、评选程序和时间
由毕业生所在各院、系推荐,经学校评审同意后报市教委审核。
春季毕业生的评选工作一般在3月底前完成,其他毕业生的评选工作应在6月底前完成。
三、评选材料
1.各高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关于上报2010年度上海市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候选人的请示(附候选毕业生汇总名单,请注明毕业生的姓名、专业、学历等情况);
2.《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每人一式两份,样张见***1,可复制);
3.各高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2010年上海市高校优秀毕业生数据库(格式见***2)。
四、办理获奖证书盖章时间
一经市教委审核同意后,学校即可办理获奖证书的盖章工作。具体办理时间为每周星期二到星期四下午1:30-5:00(需在其他时间办理的,请事先来电预约)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一○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