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经委开展年耗能1万吨标煤以上重点工业用能企业能源审计工作
关于开展年耗能1万吨标煤以上重点工业用能企业能源审计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2008年上海市工业、商业系统节能降耗工作要点》(沪经节[2008]90号)文件精神,年耗能1万吨标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要按照《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国家标准(GB/T17166-1997)的要求,开展能源审计,完成审计报告。为确保按时按质完成能源审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能源审计范围
按照2007年统计数据,本市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煤以上(含1万吨)的工业企业应在2008年完成能源审计工作(名单详见***1)。本次审计期为2007年度。
二、能源审计要求
1、能源审计是企业开展节能的基础工作,对于摸清家底、挖掘潜力、完成节能降耗目标任务至关重要。各企业要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组织人员,建立制度,成立工作小组,在人力和财力上保证能源审计工作的开展。
各区经委、各集团公司要高度重视能源审计工作,组织下属企业完成能源审计工作,并按照时间节点要求上报至市节能监察中心。
2、上海市经委委托上海市节能监察中心对企业上报的能源审计进行审核,上海市节能监察中心应组织人员做好审核准备工作、能源审计编制单位的培训工作以及能源审计的咨询、指导工作。
未按期开展能源审计的企业,将由市节能监察中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有关条款规定进行处理。
3、企业能源审计可以由企业自行完成,也可以由企业委托有关能源审计专业单位实施。
4、市经委组织对各区县、集团公司能源审计完成的进度、质量情况进行评审和通报,并纳入各单位年度考核内容。
三、时间节点安排
1、工作计划上报阶段:2008年5月15日前各企业向所属区(县)经委、集团公司上报本企业能源审计工作计划。各区(县)经委、集团公司汇总后形成本单位能源审计工作计划,于5月30日前报送市节能监察中心。
2、预审阶段:2008年9月30日前各企业完成能源审计报告初稿(含规定表格)并上报所属各区(县)、集团公司进行预审。
3、完成阶段:2008年10月30日前各企业完成能源审计报告(含规定表格)和节能整改方案并上报所属各区(县)经委、集团公司;各区经委、集团公司汇总后形成本单位能源审计综合报告,连同各企业能源审计报告和节能整改方案,于11月15日前一并报送市经委和市节能监察中心进行审核。
4、审核阶段:市经委委托市节能监察中心开展能源审计审核工作,未通过审核的企业应在修改通知下发后的两个月内将有关报告修改后重新上报。
四、其他事项
1、上报材料包括:(1)企业关于能源审计工作的说明文件;(2)企业能源审计报告(含规定表格);(3)节能整改方案。其中,书面材料各三份(区县经委、集团公司各留一份),电子文档各一份。
2、规定表格应使用统一的软件(上海工业企业能源审计分析软件)录入,软件在能源审计培训班上提供。
3、关于能源审计专业机构信息,可登录“上海能效诊断热线”(www.edo.org.cn)查询能源审计专业单位在上海市节能监察中心登记及参加培训的有关信息。
4、上海能效诊断热线(www.edo.org.cn)提供上海市能源审计相关资料的和上报电子文档的渠道。
联系人:刘卫星 陶坚刚
电话:23112704 63122155
***:
1、能源审计的内容和深度要求
2、审计摘要提纲
3、参加本次能源审计企业名单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二○○八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