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劳动保障局市总工会开展
关于本市开展“高师带徒”培养高技能人才活动的通知
沪劳保技发(2008)26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总工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和考核评价体系,提升本市劳动者的职业技能素质,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步伐,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07]5号)及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通知》(沪劳保技发[2007]55号)的要求,现就本市开展“高师带徒”活动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根据本市产业发展趋势的要求,为满足行业、企业主体或特有工种(岗位)对高技能人才的实际需求,充分发挥政府的扶持和推动作用,以企业为主体,依托技师资源,建立师徒结对带教个性化培养高技能人才制度,自2008年起,争取每年培养高技能人才5000人。
二、组织领导
(一)成立由上海市劳动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相关部门组成的“高师带徒”活动工作小组,负责做好高师带徒活动的总体协调和推进工作。工作小组办公室设立在上海市技师协会,负责做好“高师带徒”方案的审核、认定。
(二)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各区(县)总工会,结合本区(县)产业功能定位和高技能人才需求情况,做好“高师带徒”活动的组织发动和宣传推广工作,并在“高师带徒”活动开展过程中,做好相应的指导服务及综合管理工作。
(三)本市各类企业要创造条件,积极开展“高师带徒”活动,并落实专人负责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培养要求
(一)本通知所称的“高师”,是指企业在聘的、具有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具有的职业资格水平比带教徒弟至少高一个等级的专业人员(年龄在65岁以下)。所称的“徒弟”是指具有中级职业资格或相当于中级(具有五年本职业工作经历)及以上水平的人员(重点培养45周岁以下中青年高技能人才)。高师与徒弟一般应属同一企业。
凡具有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上海市杰出技术能手、上海市技术能手获得者,应当积极参与“高师带徒”活动,承担结对带教培训任务。
(二)“高师带徒”培养的适用范围为: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行业、企业急需,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但社会化职业培训还无法覆盖的职业(工种)。重点开展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的带教培养。
四、申报审核
(一)制定“高师带徒”培训实施方案
各企业应当根据生产和服务岗位的实际情况,制定“高师带徒”培训实施方案,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培养计划和评价方式等。
(二)签订“高师带徒”协议
参与“高师带徒”活动的师徒结对后,应签订《“高师带徒”协议书》,明确带教培养的内容、需提升的职业(工种)和等级、带教期限,以及师徒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带教期限一般不少于六个月。
(三)企业汇总申报
企业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并汇总本单位报名参与“高师带徒”活动的师徒资格证明、高师带徒协议等材料。区(县)属企业、无主管部门企业将材料报送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控股(集团)公司、大型企业集团应当对下属企业的申报作统一汇总、审核。
(四)评审认定
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或控股(集团)公司、大型企业集团应将经核准的“高师带徒”申报材料上报“高师带徒”活动工作小组办公室。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并予以认定。
五、实施培养
“高师带徒”培训应当按照经认定的培养方案实施,理论知识可委托有资质的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培训。技能操作应根据生产实践、专用技能要求由高师在岗位上带教。
六、评价考核
(一)申报条件
1、具有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工)或经企业认定在本职业(岗位)工作五年以上(相当于中级工水平)的徒弟,在带教培训期满后,可以申报三级(高级工)评价考核。
2、具有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工)的徒弟,在带教期满后可以申报二级(技师)评价考核。
(二)考核方式
实施“高师带徒”培养的单位负责为其带教期满的徒弟进行申报审核,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审查并实施考核,向考核合格的徒弟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七、经费补贴
(一)补贴标准
“高师带徒”培养费用主要由企业承担,政府给予适当补贴。经考核合格者,可按市劳动保障局公布的标准予以培训费补贴。凡享受“高师带徒”培训费补贴的人员,当年度内不享受其它补贴培训。
(二)补贴方式
对考核合格且符合补贴培训规定的徒弟,由其培养单位提出经费补贴的申请,经区(县)就促中心审核通过后,由区(县)失业保险部门按照规定的补贴标准将补贴经费下拨至申请单位。补贴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关于组织开展“万名技师育高徒”活动的通知》(沪劳保技[2004]23号)自下发之日起废止。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总工会
二○○八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