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委市体育局关于2006年本市普通高中学校招收体育特长生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教育局、体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体教结合工作会议的精神,进一步推进本市奥运后备人才的培养,健全和规范体育特长生的招收工作,依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6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5]88号),现对2006年本市普通高中学校招收体育特长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招生计划的制定和管理
(一)本市普通高中学校体育特长生招收计划的编制和实施,须按市、区县两级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的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进行。
(二)市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体育特长生招收计划的宏观管理,加强对区县体育特长生招收计划编制的协调和指导。
(三)各区县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高中阶段教育和奥运后备人才培养发展规划和学校资源配置状况,编制本地区体育特长生招收计划,其中包括需引进外省市体育特长生计划。2006年本市高中阶段各类学校引进外省市体育特长生计划总数控制在50名左右。
(四)市、区县中招办负责将本地区普通高中招收体育特长生学校的招收项目、范围、计划人数包括原则、方法、选拔程序等向社会公布。
二、招生学校和项目
(一)经上海市体教结合联合办公室组织评估并通过备案的办二线和试办二线运动队的学校及项目(见***1)。
(二)经上海市体教结合联合办公室组织评估并通过备案的市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及项目(见***2)。
三、报名条件
(一)具备2006年报考本市高中阶段学校资格的应届初中毕业生、结业生和18周岁以下(1988年9月1日以后出生)的往届初中毕业生、结业生(非高中阶段学校在读生),并须参加市统一组织的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
(二)参加系统体育训练,在市青少年训练管理中心正式办理注册手续2年以上,并持有参赛证。
(三)符合上述条件,并在义务教育阶段八、九年级获得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填写《上海市普通高中招收体育特长生申报表》(***3)参加报名。
1、获得市教委、市体育局认可的并与招收学校项目对口的市级及以上正式体育比赛集体项目前6名的主力队员或个人项目前5名的学生。
2、获得本市由各区县教育、体育部门举办的并与招收学校项目对口的区县级正式体育比赛集体项目或个人项目第1名的学生。
3、经市体教结合联合办公室组织项目专家组测试认定确有很大发展潜力的少数体育后备人才。
四、招生范围
(一)具有住训条件的办二线和试办二线运动队学校,在招收本区县体育特长生基础上,经市教委审核认定,可按本校运动队年度招收额度(***1)的50%比例,在全市范围招收专项技术突出的体育特长生。
(二)市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招收工作在所在区县范围内进行。具有住训条件的学校经市教委审核认定,可按本校运动队年度招收额度(***2)的30%比例,在全市范围招收专项技术突出的体育特长生。
五、招生录取办法
(一)招生学校应于2006年3月30日前根据本校运动队建设需要,将测试的项目、内容、时间、地点、招生额度、录取方法等报市和区县市中招办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二)招生学校应成立由行政、监察和项目专家等人员组成的考评组,严格按照本校专项测试标准和选拔录取程序,进行公开选拔。并于4月15日前将专项测试合格拟录取的体育特长生,在学生在读学校和在训学校显著处张榜公示7天后,按《上海市普通高中招收体育特长生申报表》格式要求,报市和区县招办备案。市中招办将在招生信息网上对各区县专项测试合格的体育特长生名单向社会集中公示。未经市中招办集中公示的体育特长生,招生学校一律不得录取为体育特长生。
(三)对体育专项测试合格、参加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文化考试成绩达到市普通高中最低录取分数线70%的学生(不含“零志愿”招生),由招生学校按照择优录取的原则决定是否录取。
(四)招生学校应依据经备案认可的项目,择优录取专项对口的体育特长生。如招收从田径项目转为其他项目训练或者篮球、手球、排球、沙滩排球、网球、棒球、垒球等跨项目转换的优秀体育苗子,须事先向市体教结合联合办公室申报后,方可招收。
(五)对个别体育专项测试成绩特别突出,确有培养前途,而学业文化考试成绩达不到规定的考生,由区县体教结合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后提出总体申请报告及《上海市普通高中招收体育特长生申报表》(***3),于7月10日前集中上报市体教结合联合办公室(申报材料送市体育局407室)审核认定并报市教委批准后方可办理录取手续。录取后,学生本人及家长(或监护人)应与市体教结合联合办公室签订《奥运重点后备人才培养目标责任书》。
(六)各区县体教结合工作领导小组须在9月30日前将当年各校招收的体育特长生名单汇总报市体教结合联合办公室。市体教结合联合办公室将对这部分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情况实行全程***和监管。
六、招生工作监督
(一)市、区县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及中招办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加强体育特长生招收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招生学校的分管校长是体育特长生招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招收事宜的教练员是直接责任人。
(二)对违反招生规定的学校,经查实,取消其招收体育特长生的资格,并对有关人员予以严厉查处。凡通过弄虚作假等欺骗手段报考或录取的学生,一经发现,取消其当年报考或录取资格。
(三)健全社会监督机制,确保中招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要实行公示制度,增强透明度,对拟正式录取为体育特长生名单,未经学生原在读及在训学校公示及市中招办集中上网公示,各区县中招办不得投档,招生学校也不得录取。
(四)招生学校在正式录取前应与所招收的体育特长生家长或监护人签订相关协议,如考生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体育训练和比赛,则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其入学时的文化学业成绩安排到相应的学校就读。
七、附则
(一)各区县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应依据本年度招生工作的有关精神,对二线运动队学校和试办二线学校、市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以及区县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体育特长生招生工作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招生学校、招生项目、招生额度、招生监管等事项,并于2006年3月30日前报市体教结合联合办公室备案。
(二)按照市、区县分级管理的原则,区县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体育特长生招生工作,由各区县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严格按照上述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
(三)区县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招收工作应在本区县范围内进行。未参加初中毕业统一学业文化考试,或其考试成绩低于市普通高中最低录取分数线70%的体育特长生,各区县教育和体育部门及有关学校均不得擅自录取。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体育局
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