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委关于做好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儿童急症救助基本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儿童急症救助基本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人〔2008〕27号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托幼机构人员儿童急症救助基本技能培训的通知》(沪教委人〔2007〕75号)要求,为了进一步推进儿童急症救助基本技能培训工作,确保该培训项目在各区县全面展开并顺利完成,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儿童急症救助基本技能培训分为A、B两类。A类培训由各区县教师进修院校负责,B类培训由上海交通大学附属上海儿童医学中心、上海儿童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及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负责。
二、A类培训合格证书由“上海市医学会儿科分会”和“上海市学前教育与特殊教育师资培训中心”及所在区县教师进修院校联合颁发。B类培训合格证书由“上海市红十字会”、“上海市医学会儿科分会”和“上海市学前教育与特殊教育师资培训中心”联合颁发。
三、各区县教师进修院校和上海交通大学附属上海儿童医学中心、上海儿童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保证培训的顺利完成。
四、上海交通大学附属上海儿童医学中心负责本次培训项目的培训师教学培训工作。
五、培训经费由各区县自行解决。其中,郊区县的经费支付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儿童急症救助基本技能培训的通知》(沪教委人〔2007〕75号)执行。B类培训的费用为每人100元,由区县教师进修院校在本区县所有人员培训完毕后与培训医院进行结算。
六、本次培训由上海市教师教育工作办公室组织和协调。上海市学前教育与特殊教育师资培训中心具体承担市级培训的管理工作。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区县教师进修院校具体承担区县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七、B类培训使用的人体模具由市红十字会提供,承担培训任务的儿童医院每家各12具。
八、本培训项目即日起在全市全面推进,并于2008年11月底前全部结束。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