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5]437号)精神,经研究,自2006年3月1日起,本市临床用血收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血站供应价格和临床用血收费标准:
编号 项目名称 计价单位 血站供应价(元) 临床用血收费标准(元)
70101 全血 一个单位/袋 220 240
70102 红细胞悬液(CRCs) 一个单位/袋 210 230
70103 手工分离浓缩血小板(PC-1) 一个单位/袋 100 120
70104 手工分离浓缩血小板(PC-1) 五个单位/袋
550 570
70105 新鲜冰冻血浆(FFP) 一个单位/袋 40 60
70106 普通冷冻血浆(FP)
一个单位/袋 40 60
70107 机器单采浓缩血小板(PC-2) ≥ 2.5× 1011/袋 1400 1420
70108 洗涤红细胞(WRC) 一个单位/袋 230 250
70109 浓缩白细胞悬液(GRANs) 一个单位/袋 210
230
70110 冷沉淀(Cryo) 一个单位/袋 100 120
70111 手工制备冰冻红细胞(FTRC)
一个单位/袋 220 240
二、有关说明:
(一)输血量不满50毫升照50毫升计算,50毫升以上不满100毫升照100毫升计算。
(二)皮管血价格每毫升2元,混合血清每毫升1.50元。
(三)凡经过滤除白细胞的全血或红细胞悬液每单位/袋可加收20元。
(四)机器制备冰冻红细胞(FTRC)每单位/袋可加收600元。
(五)Rh阴性以及其他稀有血型血按同类同种项目收费标准加倍计收。
(六)一个单位是指200毫升全血或由200毫升全血制备的成分血。
血站和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上述收费标准。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物价局
二00六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