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委开展上海市重点学科第二期建设评估和验收工作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重点学科(第二期)
建设评估和验收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科〔2008〕20号
市属各有关高等学校:
上海市重点学科(第二期)三年建设周期即将结束,根据《上海市重点学科(第二期)建设实施方案》、《上海市重点学科(第二期)建设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委将对上海市重点学科(第二期)建设进行评估、验收。现将评估、验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验收的主要内容
围绕上述文件中关于重点学科建设的要求及考核内容,对照各重点学科在《上海市重点学科(第二期)申报书》中列明的规划目标,针对各重点学科在以下方面取得的进展与成效进行评估、验收:
1.学科建设规划既定任务及目标的完成情况。
2.学科建设成效及发展潜力。
3.学科带头人的组织协调作用。
4.与其他学科的交叉结合和学科新生长点的培育与发展。
5.学校对学科建设的支持(政策、经费措施)和学科建设管理及运行机制的创新与完善。
二、评估、验收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1.本次上海市重点学科建设评估、验收工作由市教委组织领导,其中评估具体工作委托上海市教育评估院组织实施。
2.评估、验收采用同层次学科带头人互评、专家评估和行政验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各学科的评估结果将作为行政验收及后续建设经费投入的依据,并将与新一轮重点学科建设计划相关联。
3.评估指标体系及评估、验收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三、评估、验收材料的报送
各有关高校及学科应提交以下材料,学校重点学科建设管理部门需对提交的材料内容及统计数据进行严格的审核。
1.《上海市重点学科(第二期)建设评估、验收总结表》(见***)一式1份及电子文档1份(其中数据统计时限为2005年7月至2008年5月)。
2.相关证明材料(新承担重点项目的立项合同书复印件,论文、专著、知识产权等有关材料复印件,成果获奖证书复印件等)各一式1份。
3.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市教委及学校投入经费)投入及使用报表各一式2份,并需学校财务部门盖章确认。
4.《上海市重点学科(第二期)申报书》一式2份。
以上材料于5月31日前送达上海市教育评估院研究所(地址:上海市陕西南路202号107室;邮政编码:200031)。
上海市教育评估院将对各学科提供的总结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者将退回修改。
本通知可在“上海教育”网站(www.shmec.gov.cn)“信息公开”栏目中查找,其***《上海市重点学科(第二期)建设评估、验收总结表》可在“表格”栏目中。
四、评估、验收工作负责部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技处
刘唯聪:23116745,138****2311-6745
蒋皓:23116746,138****2311-6746
2.上海市教育评估院研究所
郭朝红:54041702,135****9970
俎媛媛:54043451,133****5556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