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关于废止部分市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1年06月10日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各单位,各公安处(局):
为了提高本市公安机关执法依据的准确性和实效性,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市局决定废止下列11件规范性文件:
1、关于加强本市展(博)览会场馆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沪公发[2004]256号,市公安局、市外经贸委联合发布);
2、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废旧金属收购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沪公发[2005]426号);
3、关于提高金融营业网点技防设施运行质量的通知(沪公发[2001]69号);
4、上海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管理实施细则(沪公发[2001]121号);
5、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盲人***服务场所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公发[2002]234号);
6、上海市交通事故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备案办法(沪公交[事故][2007]197号);
7、上海市高架道路交通管理办法([95]沪公[指]127号,根据沪公发[2003]408号修正);
8、关于从重处罚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的通知(沪公发[2009]275号);
9、关于外资银行转制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手续相关事项的通知(沪消[2007]2号);
10、关于本市焰火晚会燃放工程烟花爆竹实行统一采购的通知(沪消[2005]170号);
11、上海市展览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沪消发[2003]152号)。
上海市公安局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一日